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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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关于新办办企企业业企企业业所得征管范所得征管范围围的划分的划分 按照按照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调调整新增企整新增企业业所得税征管范所得税征管范围围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国税发发 2008 120 号)号)规规定,定,对对 2009 年以后新年以后新办办企企业业(以(以营业执营业执照登照登记记日期日期为为准)的企准)的企业业所得税征管范所得税征管范围围进进行了行了调调整。整。2008 年底之前国家税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务局、地方税局、地方税务务局各自管局各自管理的企理的企业业所得税所得税纳纳税人不作税人不作调调整。整。2009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新增企日起新增企业业中

2、所得税中所得税纳纳税人,税人,应缴纳应缴纳增增值值税的企税的企业业,企,企业业所得税由国所得税由国家税家税务务局管理;局管理;应缴纳营业应缴纳营业税的企税的企业业,企,企业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务局管理。局管理。附:附: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调调整新增企整新增企业业所得税征管范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 2009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以 2008 年为基年,2008

3、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 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

4、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 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

5、务局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五)2009 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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