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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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刑事事拘拘留留的的概概念念和和适适用用条条件件(一一)拘拘留留的的特特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 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 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 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 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

2、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 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 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 15 日 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 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 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

3、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 人身自由的, 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 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 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 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 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 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 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 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 对象具有特定性。

4、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二二)拘拘留留的的条条件件2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 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 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 形,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和第 132 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 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 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5、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2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 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 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 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拘留留的的程程序序和和期期限限(一一)拘拘留留的的程程序序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

6、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然后由提请 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 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 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 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 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 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

7、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 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3(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 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 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事 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 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 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 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

8、的人员应当 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 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 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 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 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 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 小时内通知 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9、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 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 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 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 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 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

10、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 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 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 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 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 小时内通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 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

11、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 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 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 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二)拘拘留留的的期期限限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 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

12、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 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 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13、,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 4 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 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 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 110 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 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 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 2 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 他辩护人认为拘

14、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 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拘留留的的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 押的处所,在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 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

15、,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 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 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十 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 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

16、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 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 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刑事事拘拘留留与与行行政政拘拘留留、司司法法拘拘留留的的区区别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 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司法拘留。 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一一)刑刑事事拘拘留留与与行行政政拘拘留留1 1、性性质质不不同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 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 2、法法律律根根据据不不同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 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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