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参考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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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3 3责任教师:吴旭华责任教师:吴旭华从垃圾邮件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垃圾邮件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上)高雁内容摘要:本文从网络垃圾邮件的泛滥入手,分析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试图对垃圾邮件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垃圾邮件;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保护互联网垃圾邮件问题已经成为眼下非常棘手的问题,不久前中国互联网协会、263 网络集团和新浪网也共同发起组成了“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将矛头直指垃圾邮件的泛滥问题。中国频道、万网、新网更是联名发出倡议书。但是目前除了使用技术上的删除、屏蔽和封 IP 等手段外,并没有

2、更加有效的针对性措施。“Spam”这个 1994 年才与垃圾邮件挂上的名字,成为了 21 世纪初互联网面临的棘手问题。 垃圾邮件的始作俑者,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 Internet 这个开放的传输网络,对他人电子邮箱进行“狂轰乱炸“,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一是导致网络传输拥挤,造成正常电子邮件通信的困难;二是由于垃圾邮件过多,给邮箱的所有者带来很多的麻烦,浪费大量时间在删除这些邮件上面。跨入网络时代的今天,垃圾邮件泛滥正影响着人们的私生活安宁,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愉快。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走出台面,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而我国对传统意义的隐私权保护就比较薄弱,对于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网络

3、隐私权问题更缺乏深入研究。认识到这一现实,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包括互联网环境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既是迫切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隐私权概念的引出说起隐私,话就长了。人在脱离动物界的时候,从羞耻心理出发,开始以树叶或兽皮遮挡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就有了隐私观念。不过,那时对隐私的认识还是淳朴的观念,直至 1890 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谬尔 D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Ha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后,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的立法认可。

4、但是,尽管隐私权问世已经有 100 多年,迄今为止,各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仍未形成一套为公众普遍认可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诉至法院,例如美国。 第二,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认为它附属于其他权利,必须附着于其他诉讼才能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得以追究,例如英国。 然而,尽管保护的方式和力度有一些不同,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均呈现出加强的趋势。尤其是在当今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

5、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以说,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就我国而言,“隐私”一词最早见于商务印书馆 1978 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而在立法上,则最早出现于1982 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对隐私权的理解并不一致, 但基本上都承认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也包括法人。 但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

6、的安宁,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隐私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其秘密性自不待言。同时,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彻底分开了。所以,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三)隐私权是利用权、支配权。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

7、私,满足自己精神利益的需要。比如:只要不违反法律,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同时,隐私权人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私生活的秘密,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等等。(四)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利用和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使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晓、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以及个人私事的决定

8、自由不被他人非法限制的权利。二、网络隐私权和垃圾邮件(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主要内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Internet 的开放性、全球性增加了人们对其是否安全的担心,数据库、搜索引擎技术的兴起,使人们担心由于利益的驱动,某些集团对个人数据的无限制的加工利用,最终会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结果。由此,个人对“网络隐私权”的关注日益加强。结合以上对隐私权的定义,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其核心是网络环境中对隐私权利的控制。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是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和利用。从网络隐私权保护重心的角度而言,网络隐

9、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安全请求权。 1、网络个人资料搜集的知情权。任何人有权向数据使用者了解自己信息是否被储存,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有权要求查看其数据。数据使用者须作出答复。2、网络信息个人资料搜集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或某些主体以任何方式搜集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利。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但由于目前网络的不完善性,这种选择权就局限在“进入”与“退出”的范围内,这对于选择权的充分实现和信息的自由流动都是不利的。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

10、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针对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所缺少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加以补充,对过时的、错误的资料予以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也包括个人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公开、处置的权利。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的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11、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二)垃圾邮件的定义任何一个上网的人恐怕都会有被那些排山倒海的垃圾电子邮件骚扰的经历,垃圾电子邮件也可以说是网络法律规范领域的一大顽疾,千变万化,防不胜防。对于垃圾邮件,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是这样定义的:“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中国电信将垃

12、圾邮件定义为: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从事违反其他 ISP 的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行为;其它预计会导致投诉的邮件。 由上可见,中国电信和互联网协会对垃圾邮件均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下定义,但是这些定义并不全面,如没有将在互联网上出现得比较多的以政治目的大量散发的电子邮件等概括进去。这是由中国电信和互联网协会是两个不具有立法权和国家司法权的组织而决定了的。垃圾邮件的大量散发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基于政治目的,也有出于打击报复的,更多的是为了商业赢利。因此,垃圾邮件从广义上讲,是某些个人或组织为了商业赢利、政治

13、目的、打击报复等原因在互联网上大量散发的电子邮件。(三)垃圾邮件的来源。经过对垃圾邮件概念的界定,接着要关注的就是这些邮件是如何进入用户的邮箱的,即发件人是如何得知用户的邮件地址的。本文认为,垃圾邮件主要有以下三大来源:来源之一,有实施邮件地址收集行为的人,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医疗机构、保险公司、雇主、学校、信用公司等都保有相当完整的个人资料库,通常这些资料具有相当高的敏感度,可能对个人的隐私构成足够的威胁。来源之二,有出售邮件地址的人。某些网站和公司向社会销售电子邮件地址,例如“在(向客户)自我推销的电子邮件中这样写道:我们收集了全球 34000000 个电脑

14、用户(国内 400 万用户)、20 万家企业的 E-mail 信箱地址,如果我们利用这丰富的网络资源来推广产品或发布商业信息,这将为我们带来何等巨大的经济利润。而这所有的一切您只需支付几十元人民币。以上所有的 E-mail 地址可在我们的网站下载,如果需用 CD-R 光碟交货请加付由深圳到您所在地的足够邮资。” 来源之三,网民注册邮件的网络服务商(即网络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 ISP),比以上两种人可构成更严重的侵权或者更严重的犯罪。 例如:美国在线(AOL)将其电子邮件列表出售给向AOL 登记的销售商;ATT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 Word

15、Net Internet 服务的用户发送销售信息,并将其电子邮件列表出租给 Microsoft 等公司. (四)垃圾邮件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针对垃圾邮件的来源,网民也应享有相应的网络隐私权。对于上述第一种实施邮件地址收集的行为,网民应当具有上文提到的网络隐私权中的第二种权利即“网络信息个人资料搜集的选择权”,即网民有权阻止通过电子邮件及浏览历史收集自己的个人资料,当一家网络营销公司获得网民的邮件地址时,他应当及时、准确告知该网民,该网民有权决定是否向营销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对于上述第二种出售邮件地址的行为,网民应当具有上文提到的网络隐私权中的第一、三种权利即“网络个人资料搜集的知情权和控制权”,网

16、民有权要求资料的使用者, 告知是否持有他们的个人资料;有权浏览自己的信息;有权要求资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该资料的副本。资料使用者可以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个人资料副本征收适当的費用,但不得过高。同时,网民有权对资料中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改,对所缺少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加以补充,对过时的错误的资料予以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禁止收集和销售邮件地址的行为,但是根据我国政策的相关态度以及国际惯例,这种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因此,一旦实施了出售邮件地址的行为,应当与收集者构成共同侵权。对于上述第三种 ISP 而言,其提供商在搜集、下载、集中、整理和利用用户个人方面的隐私材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因为所有通过它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信息和内容完全可以置于它的管理员的眼皮下面,管理员可以解读用户通过英特网发送的电子邮件,可以在第一时间搜集、存储用户在使用英特网上的服务时或者是根据其要求或者是在无意间泄露出来的个人隐私材料。一般的 ISP 还在自己的服务条款里面保留了自己有权删除他们所认为的不适合在网上传送的内容。由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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