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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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引言 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曾经强调过:“公安机关在和平时期系国家安危 于一半” 。这样重要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公安干警尽职尽责。然而,九十年代以来,作为 警察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己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 能,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但近些年来对警察职务犯罪打击和 预防均不理想。如何打击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学者对警 察职务犯罪领域的学术研究不多,作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法律学习和在社会实践中对警察 职务犯罪的了解,从社会、机制、个人、心理等多角度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探

2、 析,并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 践有所裨益。 第一章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危害及特点 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 警察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严格意义上讲,警察职务犯罪在刑法中并非一个法定概 念,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我们在界定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时,必须把握该类犯罪的本质 及其行为特征。如果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界定太宽,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所有的犯罪行 为,诸如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伤亡等与其职务毫无内在关联的犯罪行为也列入警务犯罪范围, 显然有违法理(如河北霸州市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因超车纠纷开枪杀人案等)。但如果界定 太窄,仅仅把警务犯罪限定在谋取私利上

3、,那么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等多为因公而非谋私的犯罪行为就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笔者认为警 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国家对 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警察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还可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公私财产权利,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害了国 家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二是客观行为的读职性。读职 性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警察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三是行为

4、主 体的特殊性。警察职务犯罪主体特定于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法定身 份犯罪,其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它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四是主观 罪过形式的多样性。警察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警察职务犯罪绝大多 数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构成,也有少数警察职务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是 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第二节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警察职务犯罪的泛滥无疑会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 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损害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甚至危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2005 年 7 月 20 日新京报报道:4 人盗车团伙在辽、吉两省

5、疯狂盗窃机动车 60 多辆,令 人惊讶的是,主要收赃者竟是一名曾荣获过“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刑警。18 日,本溪市 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民警张永军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车罪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巧年。事实上,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警察职务犯罪整体呈上升 趋势并居高不下。据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从 1993 年至 1997 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 案侦查涉嫌警察职务犯罪的 12214 人;1998 年至 2003 年,这一数字增长到 18386 人;2003 年至 2008 年进一步增长到 23010 人。从中可以看出增速越来越快,同时,重大要案和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也

6、越来越多。 从分类统计情况来看,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是:高级警官 (指警监)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 频率很低,中初级警官(警督、警司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区县公安机关的科级及科级以下民警职务犯罪情况较为突出。涉案多发部位也以基层为主,主要多发在派 出所和公安机关内直接办案和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基层部门。 在警察职务犯罪形式中,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贿赂犯罪高居首位。以权力换取金钱,以权 谋私是职务犯罪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这类犯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亦很突出。以权力滥用、 误用为特征的专权型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是当前警察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警察职务犯 罪发案率较高的警种是治安警、刑警、交警和看守所民

7、警。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只要职务犯罪所赖以滋生和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不予以彻底根除,警察职务犯罪就不可能销声匿迹,其发生的数量和比例在一个较长的时 期内还可能呈上升趋势,当然不是简单的直线上升,而是受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水 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呈波浪式发展。另外,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警察职务犯罪的手 段、形式也必将突破现有的模式局限,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犯罪手段将进一步向隐蔽性、智能化发展。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由于多年来一直强调从严治警、反腐倡廉,因此,在查处和惩 治司法职务犯罪方面,力度有所加强,判处的个案不断增多,这对于遏制司法职务犯

8、罪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警察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 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振奋了党心民心。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警察职务犯罪 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函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由于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定性、复杂性 和隐蔽性,给查处和惩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现难,主要是警察 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 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这种隐 蔽性加上警察职务犯罪时

9、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故意制造假象使得警察职务犯罪面临发现 难的困境;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警察职务犯罪时利用本部门及自己的权力, 干扰办案,同时由于许多警察职务犯罪案件仍依赖公安机关原来案件的一些基础,使得警 察职务犯罪面临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三是从重从严处罚难,据统计,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当事 人最后判处缓刑的达 70cy0。 第三节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是指该类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以从 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一般来说,法律的规 定已经兼顾和中和了任何犯罪包括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多个取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

10、很 大程度上己经解决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个别危害问题,而从社会本位分析说明警察职务犯罪 的危害,有利于从总体上深化把握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因此,在确立了警察职务犯罪 危害的参数以后,主要是从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取向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警 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二是对法律秩序的危害;三 是对社会基本价值信仰的危害;四是对警察形象的危害。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警察是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这一宗旨是借助警察的具体职务、职责活动体现出来的。当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利用

11、职权之 便进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团体、企业,成 为私人利益的雇用者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就背离了警察的宗旨,背离了国家政权的本 质,对国家政权的廉洁性造成严重损害。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要求,必须保障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待遇,对任何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均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受同样的追究。警察利用职权轻 纵、放任犯罪,对应受法律追究的人不予追究,对不应受法律追究的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为私人恩怨公报私仇(如报复陷害和询私舞弊),则会破坏法治 的平等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同时损

12、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权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树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国家 形态,国家权威是依靠奴化、恐怖、神秘及武力强制树立并予以维系的;自资本主义社会以 来,国家权威则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巩固,法律是公众意愿的集结,是公开的社会规范, 人们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在于: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将受到同样 的制裁。警察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警察个人是国家任命的人员,是知法的执法者。 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它是对国家 权威的直接损害,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它所具有的危害性是一切犯罪 类型中最严重的类型

13、,它损毁了国家专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反过来加 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 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概念包含了多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所凝结的罪行对国家政权廉洁性、 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损害并不一致。有的犯罪主要倾向于侵犯公私财产利益,比如利用职 务之便贪占经济利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私分罚没款物、贪赃枉法等经济型犯罪,主 要的危害在于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廉洁形象;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刑讯逼 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询私舞弊等犯罪则主要损害国家政权的公正性和国家政权的权 威性。 二、警察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法律具有的认

14、识价值是法律得以受到尊重的心理基础。法律的认识价值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作为公开的规范,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行为之前对法律的要求有明确 的自我认知,追求合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当法律允许的行为的预期效果受到不正当的阻碍 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借助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排除不当的阻碍;二是法律为识 别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依据,警察作为国家任命的法律执行人员一旦实施职务犯罪, 是对法律的公开背叛,被认为是法律的自我否定;三是法律是由执法者、司法者具体实施适 用的普遍规范,执法者、司法者本身也是受法律制约的,当执法者、 、司法者的职能活动违 背法律规定时,则有上一级的权力机关和权利人借

15、助于其它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警察职 务犯罪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性在于:警察作为执法者,抛开法律的约束,借助于职务便利实 施犯罪,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为自身谋求一己的私利,和利用职务损害公民权利,无异于 以行动告诫公众,法律并没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在法律的现.实运行中,权力就代表法律, 武器、警械具有比本本上的法律条文更强更高的效力。为此,警察职务犯罪强烈地动摇了 公众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对法律秩序形成强大而深远的冲击。同时,由于警察是法律的执 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更强烈, 对社会的影响更深远、更持久。 三、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的破坏 任何

16、社会都有其基本的社会价值,比如平等、公正、公平,人的尊严和为人的意义。这些 基本价值是由历史、习惯、教化、道德伦理、宗教、政治、法律、纪律形成的。生活在社 会相互关系中的人,经验告诉他们:基本价值是社会赖以延续的前提。日常生活中,基本价 值只是个人意识的背景,当个人遭遇到强烈的心理体验时,作为背景的价值意识才会陡然 上升为识别、判断个人行为和社会相互行为的标准,此时,模糊的意识转化为具有意志力 的信仰。警察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警察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 取证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破坏了社会基本价值,动摇受害人对社会基本价值 的信仰,丧失对基本价值的信念和作为人类尊严、意义的深刻怀疑,由此激起受害人强烈 的报复心理、抗拒心理,敌视甚至仇恨社会和人类,成为受害人破坏力的触媒,爆发破坏 行为的催化剂,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受冤屈的无辜者甚至以死相拚,自杀自残,否定生存和生命的意义,个别无辜者精神崩溃,走向自我毁灭。 警察职务犯罪的表现通过对个案的解剖更能直接地得到证实。 四、警察职务犯罪损害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 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以群体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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