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戏过程中眼被砸伤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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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游戏过程中眼被砸伤责任谁担儿童游戏过程中眼被砸伤责任谁担董正平2004 年 12 月,一起拖了 5 年多的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 s 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后,法院通过再审终获改判。该案因是一起未成年人以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人身伤残损害赔偿案件,所以显得非常典型,在民法理论上也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一、故事重现日历翻到 1999 年。这年 5 月 9 日下午, 8 岁儿童王甲与年龄相近的同村儿童王乙、张丙、刘甲、刘乙、李飞、杜军等 7 人在一废弃的土窑内玩打土仗的游戏,其中王甲和王乙、杜军分为一组在窑内,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分为一组在窑外,双方在相互对投土块的过程中,王甲被土块砸伤右眼,

2、双方即停止游戏,王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王甲伤残等级为七级。王甲共花费医药费等共计 38759.40 元。后王甲因赔偿问题与其他六人发生分歧,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他六人支付赔偿费用共计 106509.70 元。二、裁判要点2000 年 10 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在玩打土仗的危险游戏时,不能预见到其危险性,且在玩游戏时,是分成两班相互对投土块,对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责任,原告受伤后,视力严重下降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六被告方应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 12000 元,该款由六被告方均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

3、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1、六被告每人赔偿原告损失 7537.06 元,该款由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原告方承担损失 5537.06 元。3、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乙、李飞、杜军、张丙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小、不懂事和损害责任不明等理由,不但不愿替孩子受罚,而且,不服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 年 12 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对投土块过程中

4、,砸伤王甲右眼的是刘甲,所以应当由刘甲负赔偿责任。另外,王甲采取不当的手段玩耍,致使自己伤害,也应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让其他无实施加害行为人均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刘甲赔偿王甲损失 45222 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3、王甲自己承担损失 5537.40 元。4、一审诉讼费 2044 元,刘甲负担 1544 元,王甲负担 500元;二审诉讼费 2044 元,由刘甲负担。二审判决后,刘甲的家长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

5、诉。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驳意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理由如下:1、王甲究竟被谁砸伤,责任无法明确。在场的当事人刘乙、李飞、杜军、张丙等人均证明案发时天阴的很重,窑洞里很黑,看不清人,看不见是谁砸伤了王甲。二审庭审中,王甲本人也证明没有看清是谁砸伤了自己。刘甲本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曾砸伤过王甲的眼睛。因此,在事发当时,原告无法判断和证明谁砸伤自己,六被告本人也无法证明谁是真正砸伤王甲的人。2、本案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打土仗的危险游戏时,共同实施了危险于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该共同危险行为与王甲右眼伤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共同侵

6、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省检察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理由后,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在无法查明谁将王甲眼睛砸伤的情况下,与王甲对班打土仗的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四人负有责任,王甲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部分成立,为此,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及本院的民事判决;2、原审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各赔偿王甲损失 10150.80 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原审原告王甲自行承担损失 10150.80 元。案件受理费一、

7、二审各 2044 元,共计 4088 元。原审原告王甲承担817.6 元,原审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各承担 817.6 元。2004 年 12 月,再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无意见。至此,这起历时 5 年多的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三、评析说法一: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职责王武(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反贪局政委):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统一实施的国家机器,她在处理案件中起着其他机关无法代替的作用,为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其他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她的法律监督地位。抗诉,就是检察机关在办案

8、活动中通过实施法律监督程序和手段,发现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中有违法现象并作出错误裁决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的规定,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检察机关之所以起用抗诉程序,就是一审的县人民法院和上诉审、即二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正确裁判,所以,引起了多方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说法二: 未成年人造成

9、他人伤害,由他们的监护人负责依法赔偿李文涛(郑州高新区法院庭长):本案中,被告方的家长们起初都因孩子小、不懂事为由不愿承担自己孩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是不对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呵护和成长应由他们的监护人负责,他们的行为造成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时,除他们自己有财产外,监护人应负代他们赔偿的责任。比如,上述民法通则第 133 条第一款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还讲“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

10、人的除外。”那么,谁应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说应怎样确定他们的监护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讲得非常清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另外,上述监护人都没有的话,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投伤王甲眼睛的几名未成年人父母都健在,因此,在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孩子造成了他人伤害,那么,这些家长就依法应替孩子承担他人的

11、损害赔偿责任。说法三: 证据是定案的关键依据周景春(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本案之所以抗诉成功,人民法院最终正确改判一、二审的裁决,关键是抗诉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严格把好了证据关。因为,办案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扎实,案件必定得不到公正裁决。什么是证据?证据即是一切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证据有如下特征:即证实案件的真实性;与案件发生的关联性和搜集证据时的合法性。一起案件要办得准确,就必须全面把握上述证据的三个特征,因为这三个特征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本案一、二审之所以判决有误,造成检察机关的抗诉,正是没有全面搜集证据和全面分析认定证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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