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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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贾林青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信托财产/财产利用与财产收益分离/信托财产权内容提要: 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

2、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信托财产权作为民商法范围内的一类特殊的财产权利,是构建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法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

3、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位。何谓“信托财产权”?笔者认为信托财产权应当是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具体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围绕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它在法律层面上,是确定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依据,为信托关系的运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条件。而在经济层面上,信托财产权实质上是用于平衡信托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经济支点,对于信托目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化现代社会分工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信托权利在大陆法系信托法领域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运用和获取收益之权利,而研究信托财产之权利的法律属性

4、,首先涉及到两大法系有关的法律理论。按照英美法系的私法理论,信托权利是其财产权的具体类型之一,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法律制度之法律特点的集中反映。基于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从英国中世纪的封建土地保有制度演变发展的财产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各国具有多种的使用环境。i其中,最为典型的意义是用以确认财产的归属关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所有权,其内容包含着诸多子权利项目。按照英美法系的理念,切忌将财产权视作单一的权利,而是若干项独立权利的集合体。因此,法律允许权利人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灵活地进行组合和分解,从而,在同一财产之上可以并存着“多重财产权”。产生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

5、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正是其财产权法律制度上述特点的法律结果。因为,“在英美法学家看来,将信托的本质理解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享所有权,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ii即针对同一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权”,于是乎,“所有权的某些属性即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管理人,而另一些属性即衡平法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iii因此,尽管英美法学家对于“信托”给出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是,在信托财产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却是异口同声。相应

6、地,对于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认定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财产权并存,这在英美法系各国也是一个毋庸质疑的信托法律基础。但是,在大陆法系领域内,如何认定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则面对着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根据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论,源自古罗马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强调所有权的排他性,iv确认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不得存在多重所有。按照大陆法学家的看法,财产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完全、单一的物权,是建立在特定的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使得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的特性。可见,大陆法系意义的财产所有权截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突出了其单一性、排他性,而缺乏灵活

7、性和兼容性。这恰恰是与信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的本质格格不人的。因为,信托法律制度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信托财产的受益相互分离,而其法律表象便是同一信托财产上并存的“普通法上的财产权”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分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制度的这种法律设计显然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所有权理念形成法律冲突。即便如此,透过其特有的诸多法律属性,大陆法学家仍然意识到信托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方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难

8、以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于是,从 20 世纪初开始,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着手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将其纳人到大陆法体系中。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席之地。不过,在协调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民商法律传统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各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如何突破上述法律障碍而确立信托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成为构建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的解决。虽然,大陆法系的学术界对于信托权利法律属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哥口结构盛备我见性的观点v颇多,而大陆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信托立法,均笼统地规定转移信托财产

9、的财产权,并回避了所转移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归属。例如,19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日本信托法第 1 条便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者,是指实行财产权转移或者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其财产”。显然,为了保持其所移植的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固有本质,该信托法确定了信托的法律基础是转移信托财产的“财产权”这一立法内含抽象、外延宽泛的词语。虽然,日本法学界通常将此处的“财产权转移”解释为其结果是“使受托人取

10、得了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成为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支付债权的权利”,vi却难以取代立法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则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 2 条)。应当说,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与上述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信托法所定义的“信托”不尽相同。因为,我国信托法所定义的信托强调委托人的委托意愿,很容易让人将信托与委托合同关系混为一谈。虽然,我国信托法以委托合同为基础所定义的信托较为接近我国的法律理念和社会传统,但是,该信托定义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

11、度的本质相去甚远。因为,综观各国所适用的信托法律制度,在以转移信托财产权利为基础的问题上大体一致。而且,公认信托法律制度是一种财产管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方法,其内容本质和法律结构设计均与委托合同关系有着根本性区别。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建立在委托合同理论基础之上的信托财产权利难以解释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信托法律关系,也不利于解决信托纠纷。这可以通过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华宝信托公司的信托纠纷案件得到充分的印证。vii因此,我们决定引进信托法律制度,必须是在保持信托法

12、律制度固有本质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特有国情加以移植。否则,只能是建立徒有其名的信托制度。这必然涉及到信托权利的法律设计。因此,探讨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便是信托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为此,笔者明确地将这一信托权利称为信托财产权,并且,将信托财产权设计为一种组合性权利。二、独创性的内部构造信托财产权为新型权利的价值研判基于大陆法系民商法的高度抽象性和稳定性的习惯,论证一种新型民商权利应当为其提供充分的价值研判,以便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笔者之所以将信托权利称之为信托财产权是立足于信托法律制度体系而言,而判定其法律价值,则在于考查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设计信托财产权的现实必要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

13、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历史悠久的信托制度自其发端于英国以来已风靡英美法系各国,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至 20 世纪初,英国财产的 l/20 已成为信托财产。viii由于信托在转移与管理财产上具有长期规划性、弹性空间及受益人可获得优越保障等特有功能,使其成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我国,200l 年通过的信托法,标志着我国信托已成功地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促使重新整顿后的信托市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相继出现了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投资计划、北京商务中心区土

14、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创新性信托产品。我国信托市场的巨大需求,对于完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提出新的要求。而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出路在于完善信托立法,所以,明确信托财产权的法律内涵,并准确地将其予以法律定位,恰恰是实现信托法理论上突破的关键点。(二)信托关系设计的特创性决定着信托财产权构造的独创性笔者之所以将信托财产权的内部构造分解为受托人的权利和受益人的权利组合,是取决于信托财产内部构造所体现的特有法律理念:一是以财产利用关系而不是财产归属关系为权利本位;二是信托财产利用主体和受益主体的分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

15、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信托财产权作为创新性民商法理念突破了传统的民法观念,由于大陆法的物权制度始终没有将财产利用关系作为独立的调整对象,却被融人于财产归属关系之中,使得所有权成为解决一切民商法问题的起点和终点。ix但是,信托财产的全部内容体现着信托财产的利用和收益。即使多数论著仍然将受托人称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名义所有人”,不过,面对信托财产的特征,学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所有权又是不完整的。x受托人的权利只是按信托目的,以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利用。同时,受益人仅享有受益权,也不是所有权人。因此,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归属主体是缺失的,从而,信托财产

16、权所确立的信托财产的利用与收益关系已构成对传统物权理论的挑战,应当重新考虑该权利的构造。信托财产权构造依赖的另一个法律理念是信托财产的利用主体与受益主体相分离,即受托人管理、利用信托财产,而由此所获利益却归受益人。虽然,这一主体分离状态体现的是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笔者认为现代民商立法的社会本位宗旨决定了任何一种民商权利的确立都必须从有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因此,设计信托财产权的初衷就必须是有利于信托关系的稳定和运做,既要正视受托人与受益人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又必须充分肯定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统一,不宜过分强调前述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益冲突而忽视利益统一。基于这一认识而将信托财产权设计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组合,用以反映构成信托基础的信托财产利用与受益分离的法律独创性。(三)信托财产权难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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