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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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养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多资料文档请点击:http:/http:/ 法定义务和按规定应当处理的事项处理处罚类别内 容法律依据执法主体 内容法律依据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兴办后应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五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患有人畜共

2、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资质条件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免疫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畜牧法第六十八条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做好消毒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消毒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动物防疫

4、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隔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

5、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上同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上

6、同上兽药使用有休药期规定(见农业部公告 278号,未规定的奶、蛋按 7 天计,肉、内脏等其它动物产品按 35 天计)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7、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上同上出售或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时,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检疫证明。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8、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捕获后应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运输。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检疫禁止屠宰、经营和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疫区

9、内易感染的动物、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申报检疫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0、15 天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检疫时限要求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

11、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种用、乳用动物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无害化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

12、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13、。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疫情报告与处置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特别规定第九条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特别规定第九条

14、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进出场日期、投入品使用、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建立档案 商品猪、禽的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保存 2 年,牛的应保存 20 年

15、,羊的应保存 10 年。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配合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的监测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同上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上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国三农网提供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三农网查询: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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