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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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

2、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1、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2、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3、企业停产、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5、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6、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

3、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8、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9、对砖瓦窑厂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0、地下人防设施营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1、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2、对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占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1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

4、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4、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占用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1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6

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17、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18、军需工厂的土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19、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土地使用税。20、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凡作为管教或生活

6、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2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2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3、

7、在 2003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24、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 3 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 2004 年 12 月 31 日。25、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 2002 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土地使用税。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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