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新险种(职工住院津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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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江西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属系统产业工会、部分基层工会:按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赣保互发【2012】12 号通知精神,为缓解在职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住院费用的经济负但,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因病或意外住院治疗时的保障需要,本着更好地服务职工的宗旨,不断提高我市职工的受惠利益,经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研究并报理事会同意,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决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现将此保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计划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附:江西省职

2、工保障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景德镇办事处2012 年 4 月 26 日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试行)(试行)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特制订“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保障计划只作为其他保障计划的附加计划实施,会员不能单独选择本计划参保。第一章第一章 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第一条 本计划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赣单位的在职职工

3、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或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 凡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投保时已参加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至少任意一项保障计划且在有效保障期内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本计划。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70%,参保职工少于2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保。第三条 参保单位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本计划应是江西省职工保障互且会会员;2、有效期内的互助保障参保计划人员名单;3、参保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情况表。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四条

4、本计划保障费 20 元。第五条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允许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第六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第三章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第七条 被保障人自起保之日起执行 30 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续保,起保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不再执行 30 天免责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后续保仍须执行 30 天免责期。第九条 最高保障金额为 7200 元(累计给付 120 天) 。

5、第十条 本保障责任期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帮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 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 60 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 7200 元(累计给付天数 120 天) ,领取互助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因病情需要在 24 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 ,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 24 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 3 天住院天数。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 60 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 天)第四章第四章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

6、况之一的,本计划不负住院津贴保障责任: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4、在起保日后 30 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5、在本省县(市)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县(市)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14、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第五章第五章 申请给付手续申请给付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给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本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以及本会认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在本保障期满一年内未提出申报给付,过期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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