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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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 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 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 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 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

2、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 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 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 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 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

3、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 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 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 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 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4、?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 诉讼。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 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 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

5、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 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 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6、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 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 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 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

7、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 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 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 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

8、审理即可。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 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 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 应予以受理。 (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 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

9、加诉讼, 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 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 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 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

10、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 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 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

11、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 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一)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 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

1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 名下,为共同财产。 (二)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 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 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 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注:这 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

13、屋分割)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 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 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 照顾。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

14、酌情处理。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 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

15、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 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1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 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

16、,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 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 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 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四、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 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 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 提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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