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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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场镇幸福家园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监管协议书正建房( ) 号甲方(预售人):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丙方:(监管银行)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 、 遵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将位于正安县安场镇官井村十号路,项目名称为幸福家园的预售房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预售商品房概况、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安场镇幸福家园一期 1 号楼、2 号楼、3 号楼、5 号楼、6 号楼、7 号楼、8 号楼、10 号楼。、座落位置:正安县安场镇官井村十号路

2、、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预售房屋结构:框混结构。、预售房屋层数:按规划许可证的设计层数。、预售房屋面积:住宅套内面积 17687.58 平方米;商业面积 6230.11 平方米。、预售房屋套数;住宅 190 套,非住宅 95 间。二、本协议的甲方为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 ,乙方是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和主管部门,丙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储存专用帐房的开户银行。三、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储存专用账户的名称: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正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帐号:230-1-0400-01-2011-000264-48四、甲方应将

3、所预售的商品房全部预售款(含定金等各种名目的款项)及银行提供给预售人按揭贷款均转存入预售款储存专用帐户。五、丙方收到预售款时,应向预售人出具缴款凭证。六、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存取业务。丙方为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拔付手续,除甲方的预留印鉴符合外,应凭乙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核准使用通知书方能办理拔付手续。拔付金额以乙方签发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通知书核定数客为准。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付款。如丙方擅自拔付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有违法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七、甲方如需使用预售资金,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八、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使

4、用预售款拔付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做出书面理由。九、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的专用帐户对帐单及报表。十、甲方可以按遵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规定申请备用金。十一、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按遵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二、特殊约定:1、预售资金必须存入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2、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凭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出具的存入证明方可备案。3、商品房预售必须按套内面积或套计价。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终止、变更、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有效。甲方(公章): 乙方: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代理人: 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公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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