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岗位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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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财务务岗岗位位轮轮换换制制度度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 力和办事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是指在财务科内及财务科统 管的各会计岗位的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 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 性。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 2 年,一般应进 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

2、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 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条件,也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 调整。 第六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轮岗工作一般在每年 7 月实施(一)各 科室人员在本科室内部轮岗,由科室主管提出安排建议, 报主管院 长提交院班子批准后实施。(三)跨科室轮岗,由财务科根据工作 需要统一作出安排后,报主管院长提交院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工作交接 1、 轮岗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

3、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 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 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 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 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磁带 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

4、员要 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 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 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 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 查清原因,并 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 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 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 余额核对相符;必 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 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 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 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 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 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以保持会计 记录的连续性。 8、财务人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财务人 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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