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房产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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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房产的融资租赁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房产的融资租赁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房产的融资租赁 -学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的体会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罗晓春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全体代表大会及政府专家委员会联席会 2008 年 11 月在罗马召开,并于11 月 13 日正式通过租赁示范法,此法的推行,将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仅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 一、 基础设施租赁 租赁示范法是立足于“租赁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型期国家发展其基础设施和中小企业提供主要资金来源”。 过去,人们更多地将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因其物权的保障可降低门槛)可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支持。同时

2、,作为独特的财务工具,特别是经营性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又为高端客户(企业)提供合理避税、优化财务报表、扩大融资规模的好处。但往往忽视了租赁的另一个重要功能-为基础设施融资。 现在,租赁示范法把租赁最主要的两个服务领域:基础 设施和中小企业列示出来。而且还将基础设施置于中小企业之前,对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特别是目前正进入城市化高速推进阶段的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而以前我们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人们(主要是贷款银行)往往只认同公交车辆、医疗器械、教学设备、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中的设备类资产可以融资租赁,这种狭义的设备租赁认识,限制了融资租赁的服务领域与发展空间。 近两年-特别是渤海租赁对天

3、津环城公路、政府办公楼和开发区大型名企使用的厂房进行售后回租取得成功-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已经扩展到高速公路、地铁轻轨轨道、桥梁、商业房产(商场、写字楼)和厂房、医院、学校、自来水污水处理等,但更多的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售后回租融资。 我们研究认为,对基础设施,只要项目本身有充足的现金流(如收费公路、桥梁(包括财政统收统支过桥过路费)、医院、学校等),或有可靠财力作后盾的财政兜底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纳入融资租赁的支持范围(按求是原则最好以建设期为融资租赁宽限期)。二、 房产应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租赁示范法明确了有关租赁的定义,“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

4、本资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不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赁物。”房产是最经典的不动产,在示范法明确列入租赁(及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赁,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包含全部或部分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 (1) 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选择供货人; (2) 出租人取得与租赁相关联的租赁物,且供货人知道该事实; (3) 关于租赁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构成,不论是否考虑了出租人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的摊销。 我们在这重点讨论租赁物的取得与范围。过去相应的说法是出租人“购买”机器等“设备”(且供货人知道此购

5、买用于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 本示范法突破点,一是租赁物的获得途径是“取得”而非购买。显然取得的范围更宽,特别是转租赁,是租赁(租入)取得,对于像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不能购买其所有权,只能取得一定期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取得而不是购买,出租人就不一定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二是租赁标的是“租赁物”而非仅是狭隘的设备。按本示范法对租赁物的定义,从历史角度看,凡是作为经营性租赁的标的物的一般也可是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房产及土地的经营性租赁是最古老,最能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租赁物,当然应是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房地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与中国参与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关于“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厂场、不动产或其它设备(设备)”,这里的厂场或按中国叫厂房,就直接明示为租赁物。 三、 对基础设施、房地产的融资租赁重在融资性 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决定了租赁物缺乏独立、可移动性,这与一般的机器设备(如机床等)融资租赁的租赁性相比,前者更强调融资性,后者更强调租赁性。因而,如果是租赁性强的设备融资租赁可以依据租赁物的物权对抗风险。基础设施、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则更看重承租人的整体还租能力,或者更依赖于对基础设施、房地产的整体资产的可控性和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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