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民事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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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提案1、案由: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突出表现在基层换届选举、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婚姻家庭、干群关系、劳动用工、商品质量等方面,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多样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要妥善解决好这些纠纷单靠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为此,提出如下解决建议:2、建议:首先,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公信力、信任

2、度和影响力,使群众愿意信任、能够信任、乐于信任政府。这样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有力解决。其次,促进社会公平,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矛盾纠纷的增长,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各种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当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同时要不断强化基层组织,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近年来,村(社区)党组织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弱,村(社区)党组织对村(居)民的影响力在降低,其党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更加深了群众对党组织的不信任,加速了执行力的削弱。因此应该不断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不断

3、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核心领导作用,积极发挥干部队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积极发挥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挥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第三,拓宽诉求平台,及时释放怨气。必须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搭建群众诉求表达平台。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基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沟通反馈渠道,降低信访门槛,加强接访力量,不断整合涉访部门资源,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为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援助、提供建议开通便捷渠道。二是改进接访方式方法。要继续推进“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接必落实,促进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妥善解决,坚持将基层

4、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改进接访的方式方法,可以采取“送法下乡”的形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了解群众所需,及早解决群众所急,引导群众依法依理表达需求。三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部门联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要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司法程序和风俗习惯、政府协调和民间协调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四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要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和法律援助咨询点建设,构建完善的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提高

5、思想认识,树立多元理念。当前,人民调解范围的局限性,人民调解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因此调解的范围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乡镇,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各行业和各村之间,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在不断增多,这些错综交叉的纠纷很容易造成失管的局面。另外,也有很多发生在农村的纠纷不便由本村(居)调委会调解,如干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和调解主任的亲戚、邻居与他人发生的矛盾纠纷,村(居)调委会调处这类纠纷时,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不公平或偏袒的想法,加上熟人原因,本村(居)的调解员在调处纠纷时严肃性、权威性会大打折扣。诉讼调解的局限性。诉讼调解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

6、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法院调解采取是调审结合方式,调解制度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启动调解程序,并且对于调解的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以压促调、久调不判的现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在法律上将“当事人签收”设定为调解协议生效之要件,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签收法院调解书前仍可以反悔,这种“反悔权”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影响调解

7、质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行政调解的局限性。行政调解是由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方式,往往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方面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和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导致难以形成合力。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范围狭窄,规定得不详实,缺少与之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在运作上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在实践中行政调解主体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随意性大。为此,建立和完善调解衔接机制,是构建多元化调解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机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和发挥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各项功能和作用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总之,面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应该建立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不断完善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方作用,努力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当下、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及时、合法、高效解决,努力实现基层矛盾纠纷解决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矛盾纠纷各方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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