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95922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 年 12 月 31 日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

2、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2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3、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2011111 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