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95598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用运等一审代理词(上交)(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4 页张用运等四原告案件代理词张用运等四原告案件代理词审判员: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用运等委托,指派我在本案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跟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张怀孝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1、被告收取张怀孝的保险费 5 万元;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 5 万元;3、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理赔资料。以上证据证实被告收取了保险费,向张怀孝签发了保险单,支付了部分保险金。被告当庭也承认与张怀孝之间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张怀孝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二、原告主体适格,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

2、承关系确认表” ,是原告向被告填报理赔资料时如实填报的,被告当庭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四原告张用运、李望娣、吕林静、张宇轩分别是张怀孝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金“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三、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张怀孝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金 106500 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50000 元,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 56500 元。四、被告关于张怀孝无证、无牌驾驶

3、机动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抗辩事由不成立。1、张怀孝身故的基本事实张用运等四原告案件代理词2 第 2 页 共 4 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基本事实:张怀孝无证无牌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至蔡甸区文兴路 125 号门前路段,与同向陈荣珍骑行的三轮自行车相撞,随后蔡中清驾驶长安小型汽车从北向南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行至事故路段将受伤躺在公路上的张怀孝碾压,造成张怀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明确约定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张怀孝身故的原因不是无证无牌驾驶两轮摩托车。“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是保险合同

4、格式条款,其“三保单利益2、责任免除”规定:“(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了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无牌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张怀孝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张荣珍骑行的三轮自行车相撞后,人车分离,受伤躺在公路上,不在驾车状态。被长安小型汽车碾压导致死亡时,张怀孝不是驾驶员,而是行人。张怀孝身故的原因是被长安小型汽车碾压,不是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3、张怀孝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

5、条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 “蔡中清驾驶长安小型汽车行至事故路段将受伤躺在公路上的张怀孝碾压,造成张怀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怀孝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4、被汽车碾压是张怀孝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张用运等四原告案件代理词3 第 3 页 共 4 页近因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范围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本案的因果关系链为:张怀孝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摔倒-被长安小型汽车碾压。这三种危险源先后发生,但汽车碾压打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链条,对张怀孝死亡独立地起到了决定性独立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

6、,后因不是前因必然、直接的发展。前因对张怀孝死亡没有支配和作用力。张怀孝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摔倒没有导致张怀孝死亡,不是张怀孝死亡的近因;被汽车碾压是张怀孝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五、保险公司没有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单签收回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结尾处 “投保人声明”:“销售人员已就本人拟投保拟投保产品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表明: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时,张怀孝是准备投保;在“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签名,表明张怀孝已经投保。这两份文件投保人在同

7、一天签字,说明保险合同成立前,核保、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等必须完成的工作,保险公司没有做的时间,保险公司没有完成以上工作。“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是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但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等对责任免除作出提示,甚至连“责任免除”的具体条款都没有。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中,“责任免除”设置在“三、保单利益2、责任免除”后面。“保益利益”、“责任免除”张用运等四原告案件代理词4 第 4 页 共 4 页条款是并列关系,把它们设置成从属关系,被保险人容易忽视;该文件也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责任免除”作出提示;甚至在结尾处的“公司特别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客户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请以产品条款为准”。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恰恰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事由均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 师:杨云鹏2014 年 5 月 30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