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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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工 作作 规规 则则1、总 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1.2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则。1.3 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和各方主体及检测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2、工程监督受理程序2.1XX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工窗口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申请。2.2 监督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查验下列资料:(1)建设各方主体提供相关管理人员名单并到服务中心建工窗口签名留档。(2)提交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建设单位应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4)经办人员核查相关人员证件,并扫描留档,并抽查联系电话。3、监督任务分配3.1XX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工窗口将资料送至市质安站办公室盖章后,由站长落实监督员。3.2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原则上设置一名监督员,特殊项目可设置项目监督小组。4、监督计划制定和监督交底4.1 监督员接到任务后,应了解工程相关情况,编制监督

3、计划。4.2 监督计划须经分管站长签字同意。4.3 监督员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召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安全交底会议,将监督计划告知各方主体,明确监督要求。5、工程质量安全过程监督5.1 工程项目施工至相应节点时,建设各方主体应提前通知监督员,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提前通知监督员到场抽查。5.2 桩基(基槽、地基处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商品住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督员(并附验收程序和参加人员表格)。5.3 根据工程特点,监督员将对桩基施工过程、钢筋隐蔽验收、幕墙隐蔽验收、装饰阶段施工等环节分别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安全抽查。5.4

4、 对桩基验收(第一次桩基验收监督员必须到场,其余由监督员酌情参加监督)、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商品住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进行过程监督,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商品住宅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四个环节将由分管副站长带队参与监督。5.5 监督员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6、监督报告出具6.1 监督报告须符合以下规定方可出具:(1)建设各方主体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做好验收记录。(2)现场问题整改完毕。(3)资料台帐应签证齐全。6.2 项目监督人员应及时出具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分管站长、站长签字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7、其 他7.1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查后,均需相应记录,监督档案填写应及时、完整,并由专人保管。7.2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廉政建设规定:(1)不得借工作之便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推荐、介绍工程、材料、班组等。(2)下工地不得收受加班费、误餐补贴和各种形式的“红包”。(3)不得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4)不得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5)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邀请。8、附 则8.1 本规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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