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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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交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交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交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交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交院发20035 号为配合高校收费制度、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动广大学生 参与学校建设、管理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有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 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和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山东省 教育厅有关勤工助学方面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和勤工助学经费勤工助学活动和勤工助学经费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并 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和 服务型。勤

2、工助学活动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和全面发展。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 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并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 效资助,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勤工助学经费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以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中劳动报酬的专项资金。勤工助学经费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 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 第二条第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从教育事业费中,按在校学生人数,按每生每年 23 元的比 例提取勤工助学资金。 (二)从学校每年学费收入中划拨出 1%的经费。 (三)从

3、学校每年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接受和争取校外赞助和捐增及其他形式的经费。 第三条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勤工助学活动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团委、财务、后勤、人事、教 务、保卫等部门参加的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 责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中心,协助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工作。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推荐和指 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接受

4、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校团委负责组织和 管理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实施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与设定勤工助学的岗位与设定 (一)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 校办产业的生产劳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一个月以上)、临时岗位(一个月以内,一周以上)及临时任务(一周 以内)三种。 (二)学校机关(含系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其他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 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负 责审批学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 (三)临时岗位及临时任务,由用工单位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 请,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就读的普通本、专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生本人生活简朴,身体健康。 (二)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条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学生本人应于每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院

6、)同意后, 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按照已核定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人数负责向全校 公布,组织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 (三)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工作情况。考核、验收 合格后,用工单位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当月底前五天送学 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核,制订用工报酬表,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送交财务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于下月处前带有效证件 到财务处领取报酬。 第七条第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的核定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用工单位按工作岗位的 性质和工作强度等共同核定。 (二)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可参照临时工

7、工资的标准或其他同类工种 或岗位工资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 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勤工助学报酬,不得无故拒绝 接收学校统一安排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员。 (二)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将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无辜旷工,不按规定和要求进 行的,将扣减酬金直至终止工作,同时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三)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教育,正确处理勤工助学与公 益劳动的关系。 (四)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总结一次。其办公室每学期将 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向全校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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