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_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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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 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 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

2、 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 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有限公司。 6.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7.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集中起来对债务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8.债权人会议:是指在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 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的临时性机构。 9.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0.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 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不依赖破产程序, 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 的权利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12.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 运,

4、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 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13.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 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 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 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14.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 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 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 的一项制度。 15.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 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 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16.破产宣告:是

5、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 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 的行为。 17.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 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 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0.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法律效力。 2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 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 不确定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

6、销的合同:是指合 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 更的合同。 22.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23.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 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 的行为。 2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 定,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25.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 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26.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

7、人所提供 的担保。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 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 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合同。 29.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 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 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3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 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

8、产 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1.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 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 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32.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 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的担保制度。 3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 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34.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

9、有 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5.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 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上 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 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 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 易行为。 36.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的管理层和 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 面意思表达,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 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 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37.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

10、收购的目标公司股 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 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 38.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 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 有价证券。 3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40.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2.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

11、于票据行 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3.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 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 约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 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 件的法律行为。 45.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 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46.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 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47.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 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4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 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

12、人 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 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9.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 50.背书:是指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 为。 5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 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外的票据。 5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保险行为。5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13、 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54.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 取佣金的人。55.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 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56.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 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 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 险人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让渡给保险人。 57.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 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

14、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 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 58.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 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59.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60.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 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 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 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 托运人权利

15、义务的合同。 62.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 货物的单证。6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 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 费得合同。 6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 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5.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66.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法律规定或合 同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 6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16、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68.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 责任负责赔偿,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69.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 保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 转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 70.法定资本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再公 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 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 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 场行情在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71.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 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只认购一部分,未 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 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 权也许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72.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 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73.商法?规范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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