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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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4 年成人高考年成人高考( (专升本专升本) )民法笔记民法笔记专升本民法应试技巧班讲义第一,应试技巧很重要,但并不神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好的技巧可以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考试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所谓的考试技巧并不神秘,而是建立在对考试总结的基础之上。第二,应试技巧体现在考试的各个环节,但主要是考前复习和考试答题。考前复习很重要,所谓的应试技巧必须建立在对基本知识理解的基础上,否则就是无源之水。临场发挥也很重要,发挥不好就会导致考生功亏一篑。第三,应试技巧有理论的成份,但绝不是空洞的理论,最终体现在对题目的把握上。重要的不是死记硬背所谓的应试技巧,而是要能够灵活应用

2、应试技巧。基于以上三点认识,我的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讲理论,另一部分谈实战。理论部分:一、复习技巧1、合理规划时间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设计自己的计划。2、落实复习计划计划重在落实。3、有意识加强记忆。民法就是记忆的科目。二、考前技巧1.睡眠足一点:考前要睡好每一觉,吃好每一顿,这样才能头脑清晰,精力充沛地应考。2.考前理一遍:进考场前,可将本学科常考点、必考点、易混点在头脑中“过一遍电影“,清理知识体系;还可同其他考生互问互答有关考点。切忌做一些较难的习题,以防干扰思路。 3.出门清一遍:走出家门或宿舍,一定要将必备的应考用具清一清,如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橡皮擦、2B 铅笔等是否带齐,钢笔是否

3、注满墨水等。此外,最好同时带上一两支备用的黑(蓝)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4.到场早一点:应按监考老师的要求,按顺序进考场。一手拿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一手拿应考用具,稳步进场,不可匆匆进场。切记不要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三、考场技巧1.接卷后看一遍:考生接到试卷后,先写上姓名、考号,然后,要迅速将试卷从头到尾看一遍,摸清题情,看哪些题型比较熟悉,哪些题目比较简单。一旦答卷铃响,立即答好简单、熟悉的试题,以收旗开得胜之效。2.审题慢一点:对较新颖的综合题,审题要慢、细,先慢慢回忆、检索解题信息,寻找突破口,找到线索后,迅速书写解答要点。3.答题快一点:答题要快。解答题只写要点(即得分

4、点) ,省略非主要步骤,对选择、填空题要善于压缩时间。4.卷面整洁一点:答卷是给人看的,要注意卷面整洁、工整,给阅卷老师留下好印象。最后,考后议论少一点:不少考生考后喜欢议论、对答案,这是应考大忌。考生要从整体利益出发,放下包袱,把精力放到下一科的应考上。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

5、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由下列三要素构成的: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

6、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 ,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

7、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

8、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 。 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简称“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二、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主

9、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又称财产权与非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财产权是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财产权可以转让、放弃、继承。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亲属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放弃、继承。有的人身权可以在有限制的

10、范围内由他人行使,例如监护权。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例如,肖像可以有偿复制,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

11、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人的。(4)主权利和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

12、设立的保证之债的债权为从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均为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说主权利能独立存在,仅指在权利有依存关系的情况下而言,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所有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就是主权利。(5)原权利和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6)既得权和期待权

13、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例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民法在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中,给予权利人的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的权能。这种权能表现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公力救济 在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宜采用或不能采用自力救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二

14、)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正当的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人予以适度的还击,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适当减轻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8 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

15、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3)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4)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

16、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2)紧急避险:为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致受到更大损害,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权利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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