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运运抵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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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启运/运抵国(地区)一、定义启运国(地区)填报是指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二、报关单填报要求(一)启运国(地区)和运抵国(地区)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1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2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

2、(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3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二)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启运国(地区)和运抵国(地区)均为“中国”(142)。三、控制条件(一)启运/运抵国别(地区)不得填报以下国家(地区)代码:“亚洲”(100)、 “亚洲其他”(199)、 “非洲”(200)、 “非洲其他”(299)、 “欧洲”(300)、 “欧洲其他”(399)、 “拉丁美洲”(400)、 “拉丁美洲其他”(499)、“北美洲”(500)、 “北美洲其他”(599)、 “大洋洲”(600)、 “大洋洲其他”(699)、 “国别(地区)不详”(70

3、1)、 “联合国及机构和国际组织”(702)。(二)监管方式后两位为 42-46,54-58,启运/运抵国必须为“中国”(142)。(三)监管方式“边境小额贸易”(4019),启运国/运抵国必须为“阿富汗”(101)、 “不丹”(104)、 “缅甸”(106)、 “朝鲜”(109)、 “印度”(111)、 “老挝”(119)、 “蒙古”(124)、 “尼泊尔”(125)、 “巴基斯坦”(127)、 “越南”(141)、“哈萨克斯坦”(145)、 “吉尔吉斯斯坦”(146)、 “塔吉克斯坦”(147)、 “俄罗斯联邦”(344)。(四)监管方式后两位为 10-39,且运输方式代码为“2”-“6”

4、、 “9”,启运国/运抵国不应为“中国”(142)。(五)监管方式“易货贸易”(0130),进出口货物启运国/运抵国应为“朝鲜”(109)、 “老挝”(119)、 “蒙古”(124)、 “越南”(141)、 “阿尔巴尼亚”(313)、 “保加利亚”(316)、 “匈牙利”(321)、 “波兰”(327)、 “罗马尼亚”(328)、 “原苏联、南斯拉夫、捷克国家”(334-355)。(六)运输方式为“0”、 “1”、 “7”、 “8”、 “W”、 “X”、 “Y”、 “Z”,启运国/运抵国应为“中国”(142)。四、有关文件(一)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的公告(公告 2005 年第 71 号)(二)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 2008 年第 52 号)(三)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关统计制度的通知(署统1994812 号)(四)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统1994845 号)(五)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173 号)(六)综合统计司关于若干海关统计指标说明的通知(统二19942号)(七)综合统计司关于 1999 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统传1998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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