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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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 95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编辑本段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依据人身

2、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

3、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 ,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编辑本段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4、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编辑本段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编辑本段(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5、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 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6、。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 ,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

7、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 20 年; (2)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 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8、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5 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编辑本段(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9、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 16 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 周岁以上的按照 5 年计算。 ”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18 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计算,11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10、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 20 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 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20 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 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5 年。编辑本段(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

11、法释2001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 20 年; (2)死亡赔偿金(

12、60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X(20 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5 年。编辑本段(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3、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 ,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 ,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5 一

14、 10 年。编辑本段(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 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

15、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编辑本段(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

16、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编辑本段(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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