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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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宁德市海洋与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渔业执法支法支队队 渔业执渔业执法法办办案制度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渔业执法办案工作,明确支队各业务科室与直属大队渔业执法办案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德市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支队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大队办理的渔业案件。第三条 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主要领导指定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办理。第四条 支队受理其它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办理的非渔业行政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

2、责人审核,报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第五条 按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作撤案处理的案件,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应报支队主要领导决定。289第六条 因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出具抽样取证凭证、 产品确认通知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承办人员应事先报请业务科室或者大队负责人同意。第七条 因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有资质的部门

3、出具测量、监测、检验、鉴定等相关报告的,经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支队领导审批。第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会审。(一)拟给予吊销职务船员证书或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二)拟给予没收渔船行政处罚;(三)拟给予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四)情节复杂的。第十条 需要会审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二日内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召开会审会的建议,由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

4、审核后报请支队分管领导决定。290第十一条 会审意见认定案件不属于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根据会审意见签署案件处理的复核意见,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会审意见认定案件属于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应将案件提交支队主要领导组织集体讨论。支队主要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的决定签署案件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三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报告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由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转报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通

5、报办公室。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和支队主要领导审查决定。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审批意见或听证会后支队领导的审查决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经业务291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复核,报支队主要领导决定。第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查处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上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或者行政处罚撤案审批表、 处理

6、意见书。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经业务科室或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签署案件处理复核意见前,应当先送办公室审查。(一)其它执法部门移送的或者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办理的非渔业行政案件;(二)拟撤销的;(三)拟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四)需要会审的;(五)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二十条 案件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由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支队科室(大队)分管领导决定。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福建省海洋与

7、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管理制度(试行)292的规定与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有不一致的,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支队执法船舶查处的案件,由船上办案领导小组负责向支队业务科室或直属大队上报案件查处意见和决定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法律文书和罚没收据由业务科室和直属大队领取并加盖公章后保管使用。第二十四条 业务科室和直属大队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渔政执法案件统计表和渔港监督执法统计表经科室负责人或者大队负责人审核,送办公室统计汇总。第二十五条 业务科室和直属大队应于次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案卷送支队办公室审查后,移交支队办公室保管。第二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简易程序和福建省渔业执法机构执法办案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报请业务科室或者直属大队负责人同意。第二十八条 大队业务分管领导与科室分管领导应相互通报有关渔业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直属大队应及时将渔业案件查处工作情况通报有关业务科室。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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