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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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1【正 文】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台中港港区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项设施) 及麦寮港区之治安秩序,执行入出境与航行境内人员、物品、运输工 具之安全检查及执行港务法令等事项,其依港务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台中港务局之指导、监督:一行政组。二刑事组。三外事组。四经济组。五后勤组。六督察室。

2、七保防室。八勤务指挥中心。第 3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所长一人,襄理之。第 4 条 本所置督察长、秘书、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巡官、警务佐、巡佐、小队长、侦查员、 警员、技佐、办事员、查验员、书记。第 5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6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7 条 本所得设下列各队:一保安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小队长、警员。二安检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员、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办事员、书记。第 8 条 本所得依港务区情形及实际需要设派出所

3、。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担任,并依勤务需 要配置巡佐或警员。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副所长警正二阶至一阶一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秘书警正三阶至二阶一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五主任警正三阶至二阶二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七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五内一人办外事。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四内二人办外事。侦查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七出缺后如进用警察大学、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之人员,其官阶暂以警佐一阶至

4、警正三阶办理。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职等由本职称与查验员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八四内十人办外事。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职等查验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四内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职等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职等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事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计主任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保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安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察长队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长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九长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七安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检警副队警

5、正四阶至三阶一察长队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三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长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五长警务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佐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五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员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五职等合计二九三附注:一本所人事室、会计室现有雇员各一人,均已改置书记,所本部现有雇员二人、安检警察队 现有雇员五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侦查员、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 查员、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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