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炭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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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对煤炭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对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煤炭市场处)责 任 人:承办人、副处长、处长、主管主任。二、年度复查权力、罚责行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2、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

2、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年度复查1、范围和内容依法持有在黑龙江省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哈尔滨市的煤炭经营企业。(1)持证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其经营资格是否继续有效;(2)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或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3)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垄断经营及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2、程序年检采取由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煤炭办和煤炭经营企业送检,煤炭市场处签署初检意见,省煤管局签署终检意见的方式进行。(1)自检:由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

3、年检内容要求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表送达煤炭市场处。(2)初检:煤炭市场处按照规定,对所辖行政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检意见。各区、县(市)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材料后,由煤炭市场处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材料及不够完善的年检材料当场予以指出,并提出补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及上报时间。初审均合格以后,由处长签署年检合格意见、审批时间并加盖煤炭经营资格审批专用章。经初审合格后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复查材料由煤炭市场处统一上报省煤管局进行审批。(3)终检:省煤管局对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的初检报告及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料(表格)进行复查,

4、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签署终检意见。经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粘贴年检合格标志,经年检合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由煤炭市场处负责通知各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到煤炭市场处领取该证。3、申报材料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全面检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每年另行通知。4、结果认定(1)煤炭经营企业所提报各项年度复查材料必须符合年度复查通知要求,经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年度复查,并注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 ,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不符合年度全面检查要求的;在煤炭产品质量大检查中,经查证核实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

5、营行为的;伪造、出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等不法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无故超过 6 个月未从事煤炭经营的;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3)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交年度复查材料,视为放弃煤炭经营,同时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罚则1、未经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租、借等任何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

6、、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销售煤炭产品供其销售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5、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它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长期公示。复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 (网址:http:/61.158.105.139)六、处罚决定时限煤

7、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检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煤炭市场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出委法规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九、流程图对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度流程图 SHAPE * MERGEFORMAT PAGE PAGE 5 承办科提出承办意见不立案调查取证立案现场监察领导签发法制监督科初审日常监察举报投诉有

8、关部门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上级交办案件受理。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在执法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通过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等方式发现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确定承办人。案件受理后,应进行登记,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初查。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案件,一般要进行初查核实,初查核实可进行现场检查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进行初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都要记入笔录。立案。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大案要案、涉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委主任批准立案。一般案件应经过本处处长、主管主任批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检查要记入笔录,取证可

9、采取抽样的方法,注意实物证据的收取,证据保全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压等措施。实施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必须经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拿出处理意见。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法制工作部门预审。委法制工作部门在三日内完成预审。主要从事实、证据、程序、文书使用上审查,认为没问题的提交集体审理,认为有问题的返回,补办。集体审理。主要审理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主体资格;2、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3、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恰当;6、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适当;7、文书使用是否齐全、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集体审理按少数服从多数提出处理意见。*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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