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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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 微损害。 2总则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 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 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

2、的法医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兼职法医人员 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 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 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做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 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部损伤头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 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

3、伤面积在 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 4cm 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 26dB 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 1cm 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损伤,舌损伤。 314 涎腺及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三度松动 1 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 1cm 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 5cm 以上,面积在 4cm2以上,或挫

4、伤面积在 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 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 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 1cm 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 以上,刺 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 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 20cm2以上。 52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 1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 54 手、足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 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4cm2以上; 深二度烧烫伤。 6. 1. 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 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 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 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 1.4 烫伤达真皮层。 6. 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 3 受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 4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附 录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录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伤,可以比照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 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 的 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发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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