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保资金申请专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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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川委发200438号)文件精神,以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科技宣教和信息统计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以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切实削减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严防污染威胁饮用水源,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

2、力提高环境质量。二、支持重点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优先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限期治理项目,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和其它污染防治项目。(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本着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环保专项资金对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市(州) 、县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及仪器和应急设施设备,使之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

3、设标准要求的监测及其快速反应能力。2、市(州)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市(州) 、县级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之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国家和省环保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县(区)环境保护局,配置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急需的“应急监测和监察”仪器设备给予补助,使之具备国家和省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4、重点污染源自动

4、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环境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此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州、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列入政府规划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二是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三是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四是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 “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

5、、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域规划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排江(河)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列入国家和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脱硫项目;列入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硝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脱硫电厂烟气在线监测监控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不支持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

6、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综合治理重点污染源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排放含硫、含铵、含铬废水的皮革企业,排放砷、醛、酮、酚、苯及其衍生物、多环芳烃以及高分子合成聚合物的石化、化工企业,以及造成水域铬、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的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污

7、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单台炉容量大于6300KVA 的电石、铁合金大气污染治理项目(3000KVA 以上的特种铁合金除外) ;炭化室4.3米(含)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焦炭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黄磷生产尾气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磷酸或电解铝含氟废气治理项目;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项目;有色金属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净化项目。5、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国务院第449号令)实施前已经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8、,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国家和省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等) 、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

9、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3、跨市州区域和流域的重点小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六)其它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划要求和工作部署,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如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与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相关的项目和国家及省级环境友好创建示范项目等。三、支持方

10、式环保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其它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在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时限为申报期限的上年度。四、项目要求(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要求的项目;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

11、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仅限于贴息项目)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2、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6、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环境效益好,管理规范,能确保项目完成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效减排污染物和保护自然生态;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7、申请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逾期报送者纳入滚动项目库,列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建设项目等。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

13、目) ,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近三年(含申报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配套治污设施的改造项目;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染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4、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其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支持的(包括排污费资金)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通过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

14、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7、省财政和省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不支持项目。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表3) 、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1、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报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项目,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现状、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

15、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 。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或省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申请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监察设备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3、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市州、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市(州) 、县加强环境监

16、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其它辅助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表2)或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 (附表4) 。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四川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有关批复报告的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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