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确保法官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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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确保法官公正司法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加快,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已经是法官职业化的基本标准之一。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可以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分别从法官职业权力、法官职业身份、法官职业待遇、法官职业安全、法官职业权利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的法官职业保障规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是指通过在法院内部、外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

2、职业权利,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增强法官职业应有的荣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方面。在我国,法官一直被看作是与政府行政官员无异的国家干部,工资和地位与行政级别挂钩,生活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的工作强度和承担的责任相比,形成了比较大的反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法官所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法官职业风险也越来越高,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却迟迟未建立完善起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当前最紧迫的问

3、题就是司法体制设计和法官职业保障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全社会民众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信仰的情况下,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判决案件时常会引发强大的民意和媒体舆论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却经常性的由承办案件的法官个人来承担。在一个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因为不能被社会某些群体的感情接受而产生的社会压力不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和法官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需要建立起哪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才能够推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呢?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法院内部保障和法院外部保障,法

4、院内部保障主要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问题,具体包括法官职业技能保障、法官职业品质保障、法官职业培训保障等,法院外部保障主要是司法体制设计的问题,具体包括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涉及的是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法官职业待遇保障、法官职业监督保障等方面。因此,只有构建起包括法院内部保障和法院外部保障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有效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法官职业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不同视角进行全方位的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唯如此,法官职业保障才会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法院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才会有根本保证。一、法院内部保障一、法院内部保障法官职业具

5、有特殊性,这种职业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精神等有很高的要求。可以说,法官品格、判断力、忠于法律等个人素养和修养决定了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权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社会公平与正义奋斗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能与人民群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上获得令人尊敬的身份和充分的物质保障,并获得令人羡慕的职业声望。抛开法官的职业素质去谈法官的职业保障,无异于空穴来风,法官能否享有较好的职业保障,说到底还是要以自身素质为基础的。法官良好的素质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与其案件审判能力成正比,也与法官

6、的职业保障成正比。不能仅仅把眼光盯在片面追求高待遇、高福利、高荣誉、高地位上。在一个法治曾经十分落后的国家实行法官职业化遇到的阻力和障碍十分巨大,它必须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的法治进程并行,跨越现实是错误的。而当前我国法官群体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要建立起比较稳定可靠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首先是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高水平。我们的法官只有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积极显著的职能作用才能获取切实的法官职业保障。因此,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自身,深化改革,内部挖潜,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建

7、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建立科学完善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职业职业素素质质长期以来,司法权处在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对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统一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建立确保法官专司审判的人事管理制度。首先,实行法官员额定编,精简法官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的总编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编制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每一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配置额度和不同等级的法官额度,并且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进行总量控制,相对保持稳定,不能随便增

8、减。只有法官缺额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递补。其次,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法官逐步专业化、精英化。一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准入的人员一开始就具备良好条件、较高素质。新任命的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一至两年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被任命为法官。二是实行逐级选拔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拔,并对提升为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担任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年限作出相应的规定。三是可以直接从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具有相当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四是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 法

9、官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说明法院领导干部应是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这是最基本的任职条件。由于法院领导干部不同于一般的法官,不仅自身可以审判案件,还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法院工作和法院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应当比普通法官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第三,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起法官专司审判的法官管理制度。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除此以外的审判辅助工作、行政事务都应当从法官身上分离出去,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行政人员来承担。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单

10、独序列管理,通过对法院队伍科学规范地分类管理,使法官真正独立于非审判事务、独立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非审判人员。第四,对法院内部审判机制进行科学设置,保证法官审判权力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行使。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将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彻底分开,把院长、庭长的领导权限制在司法行政的范围内,除其在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理案件时,不具有对案件的发言权。取消法院内部的案件层层汇报审批制度和判前向上级法院的汇报制度,最大限度赋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绝对的司法裁决权力。2、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官、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职业素素养

11、养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之其他行业更高、更严格。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确保法官职业素养。首先,强化对法官职业品质的培养。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一是培养职业信仰。要形成一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队伍,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把法官的职业信仰统一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和对公平、正义等不

12、懈追求上来。二是培养职业道德。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恰如其分的裁判结果,会使公众油然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职业面貌,也会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格魅力,左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只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培养职业修养。就是法官要正确对待手中的审判权力,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其次,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目前,对

13、法官的年度考核依然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对法官的考核标准采用的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公务员的标准,法官考评淘汰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起到促使法官自觉提高个人素质的应有作用。法官职业受人尊崇的社会地位,决不意味着踏进这一门槛的优秀分子一劳永逸地享受其荣耀。相反,它比其他职业更具挑战性和压力感。在实行法官职业终身制的西方国家,严格的淘汰制与优越的终身制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官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胆敢利用职权亵渎和藐视法律,那么,这样的行为那怕只有一次,不管水平多高,资格多老,不管情节轻重,后果是否严重,这位法官都将永久性地被逐出法官队伍。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显得过于苛刻,但符合优良品行对法官职业的重要性

14、,符合自律对法官职业的必要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当在完善各种他律措施的同时,实行严格的考评淘汰制度,培育法官内心自觉自愿的强烈责任心和危机感,靠充分的刚性制度保证法官常修从业之德,砥砺意志,洁身自好,恪尽职守,不越雷池,自觉维护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严。3、建立、建立统统一独立的法官一独立的法官职业职业培培训训制度,提高法官制度,提高法官职业职业技能技能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

15、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立足职业化建设的新形势,当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亟需建立统一独立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首先,实行强制性职业教育制度,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抬高法官的职业门槛,只是在入口阶段保证法官群体具有良好的素质条件。如果缺少相应的职业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法官在长期的任职期限内始终保持很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以适应审判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强、提高司法技能。这单靠法官个人自觉学习和审判实践锻

16、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其次,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使法官审判技能得到加强。目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主要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因此,应优化法官职业培训机制。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应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一级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官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当然,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一级以下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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