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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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评 选选 办办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建办200138 号文件和 2002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设立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以下简称“装饰奖” 。第二条第二条 “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第三条第三条 荣获“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第四条第

2、四条 每年“装饰奖” 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的数量约为 120 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两个类别。每个承建奖类别可附加申报一项参建奖。第五条第五条 “装饰奖”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无省级行政区建筑装饰协会的地区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负责接受申报(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承建奖项每年不得超过两项。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范围申报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装饰奖”承建奖的申报范围: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设备

3、购置和安装费用) ,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0 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3、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第八条第八条 “装饰奖”参建奖的申报范围:1、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2、参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

4、民币 1000 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且为参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第九条第九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时施行的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所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次验收。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第十

5、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2、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3、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施工的工程。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工程(含港、澳、台地区的工程) 。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1、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负责接受“装饰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在当地公示 15日

6、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并附所有申报资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应对推荐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项目排序,并说明排序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和要求:1、申报资料总目录。2、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由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用计算机 A4 幅面双面打印填写,参建单位不单独填写申报表。3、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加

7、盖申报单位公章。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5、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 2 号图纸,折叠成 A4 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名称。6、主体建筑的外观、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1020张。彩色照片统一为 7 英寸规格,并做相应照片的简短说明,用 7 英寸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相册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数码照片、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7、彩色照片另按 500dpi 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 jpg 格式,数码照片或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图片无效

8、。照片数据文件,统一用 5 英寸光盘刻录,并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8、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工程项目经理除申报表中粘贴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外,另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标注公司名称和姓名。9、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统一为 A4 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10、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 A4 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厚度适中,并在文件盒封页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名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

9、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第四章第四章 评评 审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五个阶段,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为确保申报工程的质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工程复查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结算

10、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等原件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合格的工程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 3 至 4 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5 月至 6 月为申报单位申报,地方初评、推荐阶段, 7 月 20 日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接受各地推荐的截止时间,8 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资料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9 至 10月进行工程复查,11 月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选

11、结果, 12 月召开颁奖大会。第五章第五章 奖奖 励励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 ”奖杯、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编辑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向荣获“装饰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表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对荣获“装饰奖”工程的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第六

12、章第六章 纪纪 律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3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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