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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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财务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其启示一、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保险财务监管的做法1.资本充足性要求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开业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 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的最低限度。如韩国 1989 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 2 亿韩 币提高到 100 亿韩币,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 3 亿提高到 300 亿韩币;日本 1996 年 保险法把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 3000 万日元调高到 10 亿日元;德国人身险公司的最 低资本限额不得少于 300 万马克;在美国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经常维持的 最低资本金为 200 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为最初资本

2、的两倍或 400 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 司必须经常保有的最低资本金为 10 万美元,但是初期的资本需要 15 万美元的现金;欧盟的 保险监管局还以收入指数和偿付指数两个指标来要求保险公司展业的规模与自有资金保持一 个适当的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偿付能力边界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 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 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 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 4%、1%或 0%,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

3、 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 0.3%.非 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 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 1000 万 ECU 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 的 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 1000 万 ECU 的, 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 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 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 700 万 ECU 的,最低偿 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 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

4、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 700 万 ECU 的,则将 700 万的 26%与超过部分的 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 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 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 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 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 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

5、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 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 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 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 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 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 性。4.资金运用渠道。资金运用实际上就是对保险资产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大都不对保险资 金的运用渠道作直接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业

6、务经营情况自主地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 但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流通性较差和风险较高的领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 票、非抵押或非担保的贷款等,在此前提下,对某些类别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力 求资产投向多样化,资产规模分散化。对投资于某种形式的资产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 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能超过总资产的 30%,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 20%,外汇资 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 30%,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公司债不能超过总资产的 10%,金银、期货 方面的投资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3%.对持有每一公司证券数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险公司资 产运营与某一公司存在过度关联,也可以防止市场的垄断

7、。如美国的寿险公司持有的每个公 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 5%,对每一抵押贷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 产的 0.1%,投资于每一企业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 2%.5.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经营情况 的汇报。报告不仅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 计报告和由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监管者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 性、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量、财务杠杆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等内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

8、以发现需要 引起注意的保险人。财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连续收集保险公司分散的汇总的 报告和统计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动态分析,检测评价保险公司的现状和 发展趋势。现场检查主要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保户的举报,现场稽核保险人,查证问题,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保险财务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其启示(2)6.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 益充足率、盈余调剂比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个指标,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 比率的正常区间。每年 NAIC 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 IRIS

9、指标,若指标的值落在正 常区间内,就意味着公司通过 IRIS 统计阶段,也就是通过了 IRIS 监测;若有四个或四个以 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盈余调剂指标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 司的总盈余,则意味着没有通过 IRIS 统计,NAIC 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 分析阶段,用一 些数量和质量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 若某一公司的 IRIS 结果显示异常,则 NAIC 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机构,以及 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因此若 IRIS 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 的进一步调查。IRIS 指标体系对

10、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初步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 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二、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1.资本金要求要落实到位,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我国保险法第 97 条规 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 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 额。 ”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如 1997 年,当时的中保寿险公司实收资本 8 亿元,资本公积 11.8 亿元,但保费规模却在 300 亿元以上。资本金仍偿付能力之根本,无视自身资本实力盲目扩

11、大业务规模,严重增大公司 的财务风险,无疑是在玩火。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 而应加强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无论是开业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 标准。2.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财务监管的重点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财险公司的每一标准都与上一年的自留净保费收入相联系,寿险公司的每一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 但是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国人寿 1997 年度的最 低偿付能力数值的负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标标准与最低标准也有 7.79 亿的差距。省级以下 的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均为

12、零,资本金、公积金由总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营 运资金给分公司,造成这些公司无法按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提足准备金,没有偿付能力管理 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挂赔现象严重,总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 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 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 考核,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 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 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

13、诸如办理再保险、转 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 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3.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我国近年来通货紧缩的局面一直没有改观,数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倒挂现象越 来越严重,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风险增大,产品定价极 为被动,而且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出现配比失衡。 另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临界点,这种现象持续下 去,将使保险公司难以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出现保

14、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的情况, 因此,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 各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还要慎重,做到逐步放开,审慎适度, 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 管,限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规范资金的流向,力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方式上灵活合理,在 风险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稳定可靠。4.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目前我国无论是财务报告还是财务检查在制度上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报送报表不及 时,信息传递滞后;财务数据不完整,未经独立审计师审计,无法保证真实性;会计制度与 国

15、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未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现 场检查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监管队伍的素 质还有待提高等等。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作为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本应在监管过程中发挥 重要的作用,却因为一些人为的因素降低了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 的方法体系,避免沿袭以往的错误做法,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 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 使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真正成为衡量保险人经营状况的有用的工具。5.建立财务监管预警系统,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

16、变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还主要是运用稽核、检查以及整顿和接管等方式,对保险公司是否 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事后监管,而无法从事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引导,往往 导致监管滞后。如近几年银行利率连续七次下调,监管部门就利率下调对长期寿险的影响未 做出有效的事前预测和事后应对措施,以致引起了寿险公司经营的巨大震动。鉴于保险经营 风险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性,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需建立起一套类似于 IRIS 的超前的信息系统,随时把握保险经营的轨迹及其规律,通过对预警系统指标数值的 分析,发现险情,了解出险原因,并随时予以调控。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应顺应保险 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变化的前瞻性研究,以增强监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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