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招投标程序瑕疵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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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纷案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 27 号。法定代表人:张秀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訾立军,男,1965 年 1 月 24 日出

2、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102 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作出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作出20032003沈中民(沈中民(2 2)房初字第)房初字第 143143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帝公司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

3、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2004)辽民一房终字第)辽民一房终字第 165165 号民事裁定,将此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本院于 20042004 年年 8 8 月月 1616 日受理此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董菁担任日受理此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方晨主审,审判员马岩参加评议,于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方晨主审,审判员马岩参加评议,于 20052005 年年 1 1 月月 6 6 日公开开庭审理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江、李盾,被告(反诉原告)金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

4、)绿色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江、李盾,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訾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成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原、被告双方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訾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成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诉称: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诉称: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717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被告给原告承建坐落于沈阳市沈新东路,约定被告给原告承建坐落于沈阳市沈新东路 2727 号的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号的沈阳绿色家园购物广场

5、A A 区、区、B B 区,工程于区,工程于 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818 日开工,并约定了竣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第十七条第日开工,并约定了竣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第十七条第 4 4款约定:款约定:“承包人(被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原告)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被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原告)提供银行履约保函500500 万元人民币,该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给发包人,否则本合同无效,承包万元人民币,该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给发包人,否则本合同无效,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500 万元人

6、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合万元人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同。 ” ,合同第六条第,合同第六条第 2 2 款规定款规定“本合同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时即刻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时即刻生效。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并在被告申请的宽限期内仍未提供银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并在被告申请的宽限期内仍未提供银行保函且工程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工程工期。现原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请保函且工程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工程工期。现原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解除合同

7、、被告无条件撤离现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无条件撤离现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500 万元。万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辩称: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辩称:一、本案原、被告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无权依该合同主张权利。一、本案原、被告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无权依该合同主张权利。1 1、本案诉争的建筑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本案诉争的建筑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没有进行招标,因此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进行招标,因此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 2、由于原告实施的招标、评标、中标

8、行为本身违法,中标无效,无论招投标与签订施、由于原告实施的招标、评标、中标行为本身违法,中标无效,无论招投标与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招标行为工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招标行为违法首先体现在被告并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因此被告不能进入评标,即使进入也应按废标处违法首先体现在被告并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因此被告不能进入评标,即使进入也应按废标处理。其次原告招标没有中标结果且所谓的理。其次原告招标没有中标结果且所谓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自始没有发出,招标应当作废。另自始没有发出,招标应当作废。另外原告在招标

9、前已经就招标内容与被告谈判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外原告在招标前已经就招标内容与被告谈判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二、即使不考虑招标的因素,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生效前已经被二、即使不考虑招标的因素,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生效前已经被双方终止,原告也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该合同属附生效条双方终止,原告也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该合同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本案诉讼前该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合同未生效。同时根据原告件的合同,在本案诉讼前该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合同未生效。同时根据原告在诉状中宣读的在该条件未成就时,

10、约定为否则本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一个尚未生效的合同,在诉状中宣读的在该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为否则本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一个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为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本案当中原、被告双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为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内容上对被告是显失公平,确有垫资条款,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属可撤销方在合同内容上对被告是显失公平,确有垫资条款,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合同。三、本案合同无效原告没有损失,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合同无效原告没有损失,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

11、据。综上,被告认为不管是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或者是因所附条件未生效,或者是可撤综上,被告认为不管是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或者是因所附条件未生效,或者是可撤销,均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销,均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四、被告未提供四、被告未提供 500500 万元银行履约保函系因原告违约在先,将合同约定的花城酒店高万元银行履约保函系因原告违约在先,将合同约定的花城酒店高装部分擅自转包,且合同约定由被告装部分擅自转包,且合同约定由被告 50%50%垫资施工,对被告系显失公平,也违反相关法律禁垫资施工,对被告系显失公平,也违反相关法律禁止垫资承包

12、的规定。另外,按双方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单位要求提供保函,应向施止垫资承包的规定。另外,按双方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单位要求提供保函,应向施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的担保,而原告没有提供该担保。基于以上原因,被告才未提供工单位支付人工费的担保,而原告没有提供该担保。基于以上原因,被告才未提供 500500 万元万元的保函。的保函。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被告(反诉原告)金帝公司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 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717 日签订的工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违法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诉人已经如期进场并程施工合同系违法

13、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诉人已经如期进场并履行了施工义务所必须的前期暂设及现场围护工作,同时还按被反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挖孔桩履行了施工义务所必须的前期暂设及现场围护工作,同时还按被反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挖孔桩及护壁的施工工作,该施工暂设及挖孔桩施工工作的工作成果,已经直接转化为现场施工的及护壁的施工工作,该施工暂设及挖孔桩施工工作的工作成果,已经直接转化为现场施工的建筑成果。反诉人因本案争议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而被反诉人并建筑成果。反诉人因本案争议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而被反诉人并没有向反诉人支付任何费用。而且反诉人为了履行合同采购了大

14、量的钢筋、水泥及其他原材没有向反诉人支付任何费用。而且反诉人为了履行合同采购了大量的钢筋、水泥及其他原材料,并采购和租赁了施工所需的设备、设施,上述原材料、设备、设施被反诉人应当原状返料,并采购和租赁了施工所需的设备、设施,上述原材料、设备、设施被反诉人应当原状返还给反诉人。还给反诉人。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反诉人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前期暂设、现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反诉人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前期暂设、现场围护及挖孔桩费用经济损失场围护及挖孔桩费用经济损失 975,096975,096 元,并返还反诉人在施工现场及施工仓库内未使用的元,并返还反诉人在施工现场及施工仓

15、库内未使用的原材料、构件及全部设备、设施。原材料、构件及全部设备、设施。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对反诉辩称:原告认为被告虽然进行了部分施工,但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对反诉辩称:原告认为被告虽然进行了部分施工,但是与被告提出的相差很远。原告认为被告施工的工程量所应付的工程款只有是与被告提出的相差很远。原告认为被告施工的工程量所应付的工程款只有 287,049.46287,049.46 元,元,另外有部分设备,其中有临时用电箱、弯曲机等,并没有被告提出的原材料,所有的设备设另外有部分设备,其中有临时用电箱、弯曲机等,并没有被告提出的原材料,所有的设备设施也没有被告主张的那么多。原告同意在

16、原告核定的工程款施也没有被告主张的那么多。原告同意在原告核定的工程款 287,049.46287,049.46 元的范围内给被告,元的范围内给被告,同意在原告清点查明现有的设施设备返还被告,对其它不清楚的事实原告不同意。同意在原告清点查明现有的设施设备返还被告,对其它不清楚的事实原告不同意。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及对反诉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证据:原告(反诉被告)绿色家园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及对反诉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证据:1 1、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717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和违约责任,证明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有效合同,所附条件是由被告交纳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和违约责任,证明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有效合同,所附条件是由被告交纳 500500 万万履约保函;履约保函;2 2、20032003 年年 1010 月月 1 1 日的会议纪要,证明原告再次督促被告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并且被告承诺日的会议纪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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