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1] -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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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 理 办 法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2011 年 1 月23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第二章 送修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处罚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投诉程序第七章第七章 附 则41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维修和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堵住维修漏洞,促进廉政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机制,依据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市府办发20066

2、5 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赣市办字201018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工具车等所有需公款支付维修费用的机动车辆)维修保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维修行为包括车辆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更换轮胎专项修理和性能检测。第四条第四条 凡需维修公务用车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均应通过“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系统”软件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但下列情况除外:1、车辆在外地(市外)发

3、生故障,定点维修企业无法出诊救援或不便拖回修理的;22、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有特别规定的;3、车辆在保修、养护期内可享受免费维修的。第五条第五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和轮胎供应商的选定。通过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市直相关单位参加,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第六条第六条 由市领导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二章第二章 送送 修修 管管 理理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通过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管

4、理。第八条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本单位车管人员、驾驶员、车辆等相关信息真实录入系统,建立人员、车辆档案信息库,因人员变更调整的应及时补录。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须严格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赣市办字2010180 号)中“车辆送修和审核程序”要求和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操作程序进行。第十条第十条 对不能准确判断具体故障的维修车辆,送修单3位可根据故障现象,请定点维修企业或非定点维修企业免费检测判断分析故障后,再登录报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送修单位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假

5、报、虚报、漏报,以免给国家、企业财产造成损失。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送修单位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向维修企业进行询价时,必须选定两家以上维修企业作为允许报价的对象进行询价操作,在设定有效时间内,为体现公平竞争,不允许提前终止或结束询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送修单位根据各维修企业反馈的该维修项目报价、该维修项目在近期内的 5 个最低报价(系统自动统计生成)及各维修企业综合实力等因素来选定任一中标维修企业,但必须随单打印所有被询价维修企业报价单,并对所选企业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作为单位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送修单位选定某一维修企业后,须打印出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

6、修委托单,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送达维修企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送修车辆若在维修中有新增维修项目或需更改维修项目,维修企业必须经送修单位确认和同意。新增项目的总报价超过原报价 50%以上的,应获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因出差,离开赣州中心城区发生故4障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先向单位主管车辆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在外维修车辆回单位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外地维修”项目中按要求补录外地维修相关信息,并将此表打印由乘车领导签字确认,作为修理发票附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由于技术、设备及条

7、件的限制,定点维修企业确实无法维修的公务用车,送修单位须填写赣州市公务用车非定点维修申报表(附表 1),报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批准后,方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后需补录维修相关信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单位若对维修情况有异议,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与维修企业联系解决;否则,视同认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单次维修费用不超过 50 元的修理项目(如补胎、换灯泡等),可不按照“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系统”送修程序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视情自行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经经 费费 管管 理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定点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每月 10 日前

8、)结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维修企业(轮胎供应商)的维修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送修单位对维修车辆进行验收并对维修价格认可后,应在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市国库5支付中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定点维修企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用现金支付定点维修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送修单位应制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用款计划,落实公务用车维修所需费用,因用款计划不足或不及时提出支付申请不能及时付款造成维修企业损失的由送修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维修企业(轮胎供应商)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送修单位有权拒

9、绝支付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维修企业(轮胎供应商)对未结清上月维修费的送修车辆,有权拒绝承修和接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车辆维修的,凭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结论,经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后,超出的部分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报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实施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后,各单位不得报销公务用车市内非定点维修的一切费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况除外)。第四章第四章 监监 督督 管管 理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档案,明确责任,经常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10、法,熟练驾驶,做到安全行车,做好公务用车的日6常保养工作。车管领导切实把好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关和公务用车维修质量验收关,严格控制维修经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依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赣市办字2010180 号),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定期将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情况及费用情况予以公开,以便接受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公务用车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如实记录每台公务用车维修情

11、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公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执行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处处 罚罚 规规 定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发现年度公务车辆维修费用过高、故障相同、重复更换配件,以及与同期购置的同类型车存在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和单位,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成车属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维修费用偏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7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送修单位经办人员利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索取、收受维修企业礼金回扣或侵吞公款等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查处。第

12、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严禁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好处”等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或物品;严禁要求定点维修企业报销费用或索取、虚开维修发票。若有违反的,一经查实将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当事人进行问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务用车维修结算、支付手续的单位,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下达催缴维修费通知;拒不改正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程序报修和擅自在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公务用车,单位不得为其报销费用,否则,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将按

13、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投投 诉诉 程程 序序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定点维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定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维修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或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修单位可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8诉。投诉程序为:送修单位填写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单(附表2),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收到投诉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1、没有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

14、送修单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的;3、不按承诺进行优惠,擅自提高维修价格的;4、虚假修理或虚报维修项目的;5、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多次返修的;6、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7、不按规定悬挂和出示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及相关管理规定的;8、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9、为公务用车所属单位虚开发票的;10、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11、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12、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维修的;13、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定点维修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1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5、的;915、履行合同期间,被行政许可机关降低其经营资质,不再符合维修要求的;16、超范围经营经查实的;17、拒绝接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18、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送修单位对维修企业侵害其合法消费权益的,可直接拨打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申诉,或向维修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分局)申诉。接到申诉后,工商部门应认真调查事实经过,明确法律责任,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送修单位与维修企业进行调解,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汽配件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送修单位对公务用车定点企业涉嫌使用假冒

16、“3C”认证伪劣汽配件的行为,可以选择电话或者发 E_mail,也可来函或者来访等方式向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申诉。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举报申诉后,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1、服务热线电话:12365;0797-8388126;2、互联网:中国赣州质监网:;3、E-mail:;4、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华坚南路 68 号;邮编:341000;5、传真电话:0797-8388215。10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不论采用何种举报申诉方式,举报申诉人均应提供以下内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举报相关证据以及产品数量和价值、举报日期等。申诉人的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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