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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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篇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其代表资格:(一)因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三)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第二十三条 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是:(一)由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书面要求,讲清撤换的原因及事由;(二)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对被要求撤换职工代表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三)被撤换人可提出申辩意见;(四)撤换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一)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二)调离企业或退休、死亡的;(三)因病或长

2、期外出脱产学习,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或在企业内部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 3 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 7 至 10 天,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召开大会之前,应先召开预备会。其主要议程是:(一)向职工代表报告职代会筹

3、备工作情况;(二)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三)表决通过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四)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议题;(五)决定职代会其它有关事宜。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代表应超过半数。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人事、部室职能评价、权益保障、提案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五至

4、九人组成。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工会各部长担任。委员由精通业务、懂管理、有责任心的各方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其产生的办法是:公司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并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收集职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产品科研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反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文件,落实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标、进度等情况,确保大会决议的实现。(二)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受理撤换职工代表要求。收集职工有关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及其它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监督

5、检查公司领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公司法规情况。组织职工代表评议领导,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三)部室职能评价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职代会精神在各部室贯彻落实情况。深入各单位了解对有关职能部室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部室职能作用发挥做出客观评价。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责任单位反馈意见或建议,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四)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收集职工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监督检查企业行政贯彻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定,讨论决定职工劳保方面的特殊事宜。(五)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交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并督促拿出处理意见,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对取得经济效益

6、和社会效益的提案,提出奖励建议。第三十二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二)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及有关规定:(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提名为首选候选人,作为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也可

7、推荐其他职工代表作为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张和意见,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作机构报告,请予确认;(三)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四)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五)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厂务公开、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认真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

8、序:(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二)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三)企业行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重要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或说明;(四)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厂务公开及整改措施实施民主监督。要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必须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在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如需

9、改变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由工会主持召开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协商一致。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三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三)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五)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准备工作;(六)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

10、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七)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和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八)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九)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十)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十一)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十二)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主动接受上级工会指导。第八章 多级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 凡 100 人以上的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 人以下的单位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11、由各单位分工会主持。第三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在工会组长主持下,通过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全体组员直接参加。第九章 责任落实第四十条 工会依法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受侵犯。凡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长期无故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协调或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章规定,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选举而不提交的事项,应宣布无效;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由于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行使规定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凡对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予以改正,并给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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