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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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结合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依法用工,合法维权,有效监管为题,于今年5 月 10 日由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在县电视台就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电视讲话,对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切身利益的条款作了

2、详细阐述,明确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自觉守法的观念,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强化了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好地营造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还针对我县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实际,于今年 3 月初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文件形式,出台了拜泉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2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从规范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样式入手,督促建设单位(开发商)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在拨付工程款时,应首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的,要承担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的责任。否则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拆案件,即可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将拖欠的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前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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