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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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个别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不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凭用人单位主张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力造成丢失为由,就简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以此帮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逃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原告:徐 XX 男 1954 年 6 月 10 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320511xxxxxxxxxx 住址:苏州市高新区 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苏州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XXXX(XX 社区居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电话:

2、139xxxxxx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 XX 号仲 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 ,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 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 1726 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13485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但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 年 11 月 30 日,被告 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 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 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 30 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告在 2012 年 1

4、2 月 5 日向苏州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 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 xxx 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 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 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

5、法公正判决,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具状人:xxx 2013 年 x 月 x 日 附:本诉状副本 1 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 份、苏州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单 2 份、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接受本案原告徐 XX 的委托,担任其与苏州 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 参加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参考。请求贵院认真研究, 慎重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订立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范畴。一、订立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在现实中,常见这样的四种情形:

6、1、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未给劳动者 缴纳社保;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合同) 、或者订立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但是却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因此类案由引发的双倍 工资赔偿或者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在现实中不胜枚举。被告仅凭为原告缴纳社保,企图免除未 与原告订立劳

7、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退一步来说, 如果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那么,原告可以同时起诉被告补缴社会保险。未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变成合法, 劳动合同订立和缴纳社保是两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

8、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可见,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

9、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经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然后,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开始依法维权时,用人单位简单的凭 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借口和理由来狡辩、掩饰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以此想 逃避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此类行径令人心寒,于法不容,不会有那种法律会支持、容许此类 欺骗和不耻行为。即使,有某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制定出台类似“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了,并且用人单 位提出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措词,劳动者就不可以再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10、”的司法解释或 者会议纪要,但是这些地方性的部门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应肯定低于全国人大颁布但是这些地方性的部门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应肯定低于全国人大颁布 的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和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 突时的处理原则,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国务院通过的法律相冲突时,属于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下 位法无效,应适用上位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 条的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工资的

11、赔 偿责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借口劳动合同已经丢失”就可以不承 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综上,无论被告怎样狡辩,均改变不了原被告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二、二、关于原被告提供的原被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可以证明两点内容: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2、它作为一种书面证明,证明的是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原告自己提出的离职。 没有法

12、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可以直接代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 同,而让用人单位免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而且,事实上,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 由被告物业公司制作打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日期 2012.2.20-2013.2.19,是被告捏造出来的日期, 属于被告很明显的欺骗行为。因为被告和原告之间自始自终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原告的真实入职时间是 2012 年 1 月 30 日,这一点通过被告每月的工资发放登记签字册中可以查看确认。 三、三、关于被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 ,

13、可以证明三点内容:1、原告与 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原告是作为公益性岗位员工在被告物业公司上班,3、被告通过原告而享 受当地政府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简称两项补贴) 。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由被告一方制作、填写、打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用 人单位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 ,可以直接代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而让用人单位免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在这方面,注重审核 的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符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认定和享受补贴条件人员认定。但是,一旦事实查 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

14、者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合同,那么 最后,没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会为用人单位该类违法行为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四、四、关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通过电话,但是内容不得而知,或许,是当时被 告在通话中表扬原告的工作表现,或许,是当时原告在向被告积极报告工作情况。但是,令人气愤的是,2012 年 10 月 31 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然、擅自解 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原告立马走人。后经侧面了解,是被告物业公司另有关系人选要入职, 从而排挤了原告的岗位。在此,原告也不想多知。但是,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

15、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 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 30 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 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五、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自 2007 年 6 月 29 日颁布、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至今,社会上仍有一小许用人单位,劳动法

16、律法规意识淡薄、置法律权威不顾、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比如“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动辄无理要求劳动者立马离职走人”等等,可 见这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根据过错推根据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定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就得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 和理由,应由被告依法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未提前 30 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 金。六、根据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的诉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物业公司口口声声主张已经与原告订立过劳动合同,但是, 却提供不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 应支持和采信原告的主张。七、七、根据有利推定原则:有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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