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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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林设计规范学习总结园林设计规范学习总结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园林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下面以公园设计规范部分摘要进 行总结学习。 第二章 公园设计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 2.1.1 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 规划为依据。 第 2.1.2 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 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 2.1.3 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 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 2.1.4 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 城市交

2、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第 2.1.5 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 调。 第 2.1.6 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 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 2.1.7 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 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 1.5m,从现状大 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 3m。根据上部

3、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 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 2.2.1 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 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 2.2.2 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 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 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 10hm。 第 2.2.3 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 于 2hm。 第 2.2.4 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 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

4、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 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 20hm。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 在 520hm之间。 第 2.2.5 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 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 40hm。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 积宜大于 20hm。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 2hm。 第 2.2.6 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 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 2

5、.2.7 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 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 2.2.8 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 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 2hm。 第 2.2.9 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 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 510hm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 0.5hm。 第 2.2.10 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 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 车人对公园外貌

6、的观赏效果。 第 2.2.11 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 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 2.3.1 条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 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2.3.1 的规定。 第 2.3.2 条 表 2.3.1 中、三项上限与下限之和不足 100%,剩 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 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 2.3.3 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

7、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 2.3.1 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 5%。 一、公园平面 长宽比值大于 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 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 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 2.4.1 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第 2.4.2 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 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 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 2.4.3 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 10hm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 2% 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 ,小于 10hm者按游人容

8、量的 1.5%设置;男女 蹲位比例为 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 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 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 2.4.4 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 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 20%30%设置,但平均每 1hm陆地面积上 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 20,最高不得超过 150。分布应合理。 第 2.4.5 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 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 定。 第 2.4.6 条

9、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以下选择地形设计和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作为例子分析总计: 一一地形设计地形设计 对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 的改造设计。 地形设计是风景园林设计中一个重要环节,是户 外环境营造的必要手段之一。地形是指地表在三 维向度上的特征,除最基本的承载功能外,还起 着塑造空间、组织视线、调节局部气候和丰富游 人体验等作用。同时,地形还是组织地表排水的 重要手段。部分同学在快速设计中常常缺失地形 设计,致使方案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风格特征 上都无法令人满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

10、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第 4.1.2 条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第 4.1.3 条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第 4.1.4 条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 25%。第 4.1.5 条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 沉降系数。第 4.1.6 条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 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第 4.1.7 条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第 4.1.8 条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 第二节 地表排水第 4.2.1 条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

11、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 排水坡度宜符合表 4.2.1 的规定。 第 4.2.2 条 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第三节 水体外缘第 4.3.1 条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 泄洪、清淤的需要;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第 4.3.2 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7m, 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 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5m。第

12、4.3.3 条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第 4.3.4 条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 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四节 现状处理第 3.4.1 条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 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第 3.4.2 条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 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第 3.4.3 条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第 3.4.4 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成林地带

13、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5.0m 所围合的范围;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 5.0m 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 距离为胸径 20 倍以内;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 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 的藤本植物;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 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第 3.4.5 条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 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水

14、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三、不得造成积水。第 3.4.6 条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 园内景观之中。 二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二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园林是组织和引导游人观赏景物 的驱足空间,与建筑、水体、山石、 植物等造 园要素一起组成丰富多彩的园林 景观。而园林道路又是园林的脉络, 它的规划布局及走向必须满足该区域 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时也要与周围环 境相协调。园林道路是园林的组成部分,起 着组织空间、引导游览、交通联系并 提供散步休息场所的作用。它象脉络 一样,把园林的各个景区景点联成整 体。所以,除了具有与

15、人行道路相同 的交通功能外,还有许多特有的功能。第 5.1.1 条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 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第 5.1.2 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 5.1.2 的规定。 第 5.1.3 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 的风景构图;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第 5.1.4 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 8%,横坡宜小于 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 4%, 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 12%,超过 12%应作防滑 处理。

16、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 36%。第 5.1.5 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 18%。纵坡超过 15%路段,路面应作 防滑处理;纵坡超过 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 2 级, 坡度大于 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第 5.1.6 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 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 12m。第 5.1.7 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 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 5.1.8 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 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 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 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 的场所及护拦设施。第 5.1.9 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 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 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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