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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房修改后的计分规则青岛市保障房修改后的计分规则1、 按家庭住房面积状况计分(最高 35 分) 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35 限价商品住房(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35 2、 按家庭收入状况计分(最高 10 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920 元的计 10 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920 元的计 7 分。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1864 元的计 10 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1864 元计 7 分。 3、 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计分(最高 35 分)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 80(含)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 35 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35 单身申请人年龄作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销售公告中公布的轮候排序积分日。 4、 按申请家庭人口状况计分(最高 20 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一人户家庭计 5 分,两人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同一代的计 10 分,家庭成员为两代的计 15 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 20 分。 5、 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最高 10 分) 申请家庭依据本计分规则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后,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再次申请时加 2 分,加分总值不超过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