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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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与风险防范张宝顺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提单作为对外贸易结算的重要单据之一,已在实际 业务中使用多年,现已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为规范提单的使用, 与之有关的 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就又有三个:即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其作用也在许多教 材和论文得到广泛论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

2、, 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与之适应,国际贸易界亟需一种快捷的方式取代传统 冗长的结算方式。“电放”提单以其方便与快捷的优点在贸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一、“电放”提单的概念 “电放”(telex released,released B/L by telegraph,surrendered on)是电放提 单、电子放单或电子放货的简称 ,目前在航运界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有以下解释:1。 “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 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 (传真或电传) ,先行提货的行为。 2 “电放”是在应当

3、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 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 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二、“电放”产生的背景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结算方式和运输方式下,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 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收货人必须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方能取得正本提单然后在卸货港取 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的流通,是起源于近洋航线的。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托收方式下, 单据要经过通知行(托收行)和开证行(代收行)不少于 14 天的

4、工作日,加上单据在途时 间,很难在短期内到达收货人手中。在远洋航线中时间由于比较充足,这个矛盾不算突出。 ,但在近洋航线运输中,船舶航行时间,从上海港到香港 25 天,日本 2-3 天,釜山 2 天,新 加坡 7 天左右。而托运人将货物装船结束到取得提单再送银行议付,一般情况需 3-5 天,再 加上银行工作日和邮程,即使效率再高,近洋地区的收货人也很难在一个星期内收到全套 单据,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迟或差错,时间就会更长。这样就出现了货到卸货港后, 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的情况,如果遇到行情变化,收货人可能损失惨重。由于近洋运输时 间基本上都短于单据流通时间,因此收货人要求不通过银行直寄正本提单

5、而就是为了能及 时提货,避免造成延期提货 。 从平等互利的角度看,收货人的要求并不过分。只要买方 资信情况良好,在做好安全收汇的准备工作后,直寄正本提单是可行的。而“电放”提单 的速度比直寄正本提单还快,收货人的保障更高,在买方市场情况下,“电放”提单就应 运而生了。 三、“电放”的使用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 (见附件)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 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 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 如果船公司还没有正式出正本提单,那么就让托运人(这里是你们的工厂)向船公司

6、申请做“电放” ,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向船公司出具“电放保函” 。 如果正本提单已经出来,也可以办理“电放” ,所不同的是需要将全套正本提单如数退 还给船公司,其它手续与前面说的一样。 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一)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 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

7、.(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 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 B/L 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 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二)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 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 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

8、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 理手中提货。 (三)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 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用电放,收货人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目的港从货代代理人处提走 货物。 (四) 、以下情况不适合用电放操作 1、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 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 及其货权

9、为前提的。如果“电放”没有 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 那么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 托收-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由于电放,收货人已取得提货的权利,托收行的工作 已无意义。2、指示提单或者空白提单 TO ORDER 提单是需要 SHIPPER 和 CONSIGNEE 背书的,如果“电放”,也就无所谓背书 了,就失去了 TO ORDER凭指示提单的意义了,同时也失去了其转让的功能。 四、 电放的风险与防范 (一) 风险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 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电放

10、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 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 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 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 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 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 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 防范措施 1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 是防止货物被诈取

11、的最根本措施。对此无实际需要的远洋国别地区的客户;或对某些贸易 做法不太规范或外汇较为困难的非洲/南亚等地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 2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 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 3应尽量选择海运单。“电放”要求将全套提单交回给承运人,如与与承运人发生争 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运单比较规范,使用会比“电 放”安全,更能引起托运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注意力,所以对于托运人(发货人)而言,应 该尽可能的选择使用海运单。附件:电电 放放 保保 函函发货人(Shipper): 收货人(Consig

12、nee): 船名航次(Vessel/Voyage): 提单号码(B/L NBR):EISU 起运港(Port of Loading): 目的港(Place of Delivery): 兹本公司装一批货物经由贵公司(代理)承运,现为争取时效,我公司将此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全套)交还贵公司,并请贵公司准予以电放方式处理,货物将由上述收货人提领。本公司完全同意提单所示内容,若由此发生纠纷而致使贵公司以及船东遭受任何损害或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本公司愿无条件负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并偿还支付之费用及其利息。 此致立保函人(货主):_(请盖公司及负责人章)地 址:电 话:负 责 人:日 期: 年 月 日立保函人(货代):_(请盖公司及负责人章)地 址:电 话:负 责 人: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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