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都应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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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如何处理问题的思考关于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如何处理问题的思考在我们平时执法办案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中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中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中对查出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却又无 法证明其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当事人笔录中承认 收购的木材是无证采伐的林木为事实依据进行处罚,却无其他证据证明这些木 材确实就是滥伐的林木。或者就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木材来源无法查清最后转 为林业行政处罚的。针对以上情况我窃以为在查处此类案时,只有确定了其非 法收购的木材来源,并且

2、确证了其收购的林木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后才可以定性 处罚,查清多少处罚多少。无法查清的,虽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也不可 以定性处罚。在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来源的木材,也不可以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理由如下:一、收购木材的来源不明,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证据不充 分。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这 里且撇开“明知”不谈,我们不能认定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就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这里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这些木材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二是这些木材 为合法采伐的林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木材运输手续等;三是这些木材为农村 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但没有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

3、;四是这些木材 部分为盗伐滥伐的林木,部分为合法采伐的林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森林公安机关要认定涉嫌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就必须确定其 收购的木材为盗伐滥伐林木,但事实上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存在多种可 能性,并不能必然认定为盗伐滥伐林木,所以,在木材来源未查明之前,不能 笼统认定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二、非法收购木材事实不清,不能以收购无证木材为由给予其林业行政处 罚。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

4、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 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但是该条例 只有此规范性条款,而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性条款。三、执法办案机关应查明木材来源,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决定。1、如果查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中有盗伐滥伐林木,且立木材积超过 20 立方米的,则应以涉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查明无证木材中有盗伐滥伐林木,但立木材积不足 20 立方米的, 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3、如果查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不是盗伐滥伐林木则不能进行处罚。4、如果执法办案机关不能或者无法查明无证木材的来源,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原则,执法办案机关只能望洋兴叹,不能给予行为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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