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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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印发我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川职改19918 号现将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 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同时印发省职改办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一、关于经常性评聘的范围和对象问题1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范围:(1)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单位。(2)由机构

2、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3)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单位,应尽量将政企、政事分开,实在分不开的,可按照工作职能靠国家机关或靠企事业单位,总的原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4)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其他单位。未列入上述开展范围的单位,无论过去是否已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律不得开展评聘工作。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岗职相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上述开展单位在编、在职并在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在所在单位评聘推荐时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上级批准延缓

3、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已退离休(含返聘)的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是:(1)经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确实履行岗位职责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2)确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骨干。(3)经国家统一安排,由“三地”、“三州”内调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关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问题1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按工作需要设岗,不因人设岗。(2)在编制定员内设岗,不超编设岗。(3)在上级允许的职务岗位控制数额(或结构比例)、档次和工资额内设岗,不突破限制设岗。(4)实行最低数量和最低职务原则,达到精

4、简、效能要求。2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两个阶段进行:(1)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重点是可能)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即把首次评聘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2)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分类原理,按照工作性质、任务大小、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使之科学、合理。3已开展评聘的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设岗第一阶段的要求,在上级下达或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内,设置各系列、各档资专业技术职各岗位,制定各岗位相应的具体职责。上级没有下达或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企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正高级职务(不含高级工

5、程师提高待遇),以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实际聘任的职务数为设岗限额。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设岗;指标或职务数不能满足现时实际工作需要的,以职务指标或职务数为限,并按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设岗。(2)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已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设岗情况进行复核。设岗超过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的,按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进行调整;超过现时实际需要的,按需要进行调整。未订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或与相应岗位不符的,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或修改、补充、完善。(3)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按本款(1)、(2)项要求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汇总报同级

6、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备案。原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确实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4企事业单位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条第 3 款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某些内设机构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首先立足于本单位已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内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2)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单位制定方案,写出增设岗位的专题报告(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方向、任务、近年来对国家的主要贡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的情况和

7、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布情况,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具体意见和理由),附上上级下达或核定职务指标文件、上级确定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本单位实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含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结构、职务系列及档次分布等)和增设岗位的具体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5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1)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除遵循设岗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外,还应着重考虑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情况,参考同类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2)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单位拟订方案,写出专题报告,阐明方案及理由,附上批准建立该单位及

8、确定人员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含学历、资历、专业结构等)情况,各个岗位的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6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方案应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设置得较合理,更适应工作需要。7各级政府职改(人事)部门审批新建事业单位的设岗方案和事业发展的事业单位的增岗方案,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增补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内,不得突破。上级增补下达的高中级职务岗位主要用在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

9、等人才密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紧缺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下达的增资指标首先应满足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增资,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设置、增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审批新建企业设岗和事业发展的企业增岗,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幅度内。8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相对稳定,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企事业单位可在批准的职务岗位控制数内调整岗位分布,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9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设岗第一阶段要求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要对设岗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学习掌握职位分类

10、原理,有步骤、稳妥地转入第二阶段的设岗工作。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1行政领导,系指独立企事业单位现任正副职的领导干部。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管或分管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并具体主持、参与本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般能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三分之一左右的工作量。(2)担任行政领导前,是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3)拟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人主管或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属同一系列。2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填写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一)一式三份,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1、须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市、地、州职改办(人事局)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3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统一标准条件和评聘程序由上级单位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推荐。4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5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如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均未发生变化,可不重新报批,其中首次评聘时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亦可不占用本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如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应按批准手续和权限重新报经批准,其中,首次评聘中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虽已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但因专业

12、技术职务升迁的,应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6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未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行政领导,如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额进行补缺评聘。7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应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或(任命)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四、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1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按各试行条例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的工作,应包括毕业分配后在科研、教学、卫生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的具体实践活动和劳动锻炼等。

13、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本人应实事求是地对见习期内的政治思想收获工作态度、劳动纪律以及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工作进行总结。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按川职改19912 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对见习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要进行全面评价,写出评语。4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是否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分别按下述规定聘任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1)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111 号文的具体规定聘任相庆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

14、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和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在未考核定职前,可分别按照“助师”级和“员”级职务的人员安排工作、确定职责、进行考核。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生,仍按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毕业分配后,经考察合格,可聘为“助师”级职务。聘为“助师”级职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在岗位限额内评聘中级职务。大中专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式

15、样另文印发),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依表列顺序逐级这是批。初级职务报县或县级单位批准,中级职务报市、地、州或省级厅局职改(人事)部门批准。(2)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统一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聘任。5大中专毕业生按照上述规定初次聘任或评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本单位职务岗位限额。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聘任了“员”级职务的大专毕业生,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的,评聘“助师”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助师”级职务岗位限额;已聘任了“助师”级职务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的,评聘中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中级职务

16、岗位限额。6一九八 0 年至一九九 0 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未按时定职的,可从转正定级时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对在今年年底以前再不履行聘任手续的,资历不得再连续计算。五、关于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1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系指“五大”毕业生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但未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其他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应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2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含大专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外),必须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方可聘任相应职务。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人员评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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