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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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及人员要求内内 容容完成时限完成时限书写人员书写人员条条 款款门(急)诊病历记录就诊时及时完成接诊医师/第 14 条住院病历实习或试用医师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执业医师第 17 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第 17 条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出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执业医师第 17 条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执业医师第 17 条首次病程记录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第 23 条第 1 款日常病程记录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 1 次病重患者

2、的病程记录至少 2 天 1 次病情稳定患者的病程记录至少 3 天 1 次经治医师、实习或试用期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第 23 条第 2 项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患者入院 48 小时内完成下级医师第 23 条第 3 项交班记录交班前完成经治医师第 23 条第 5 项接班记录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第 23 条第 5 项转出记录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医师第 23 条第 6 项转入记录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医师第 23 条第 6 项阶段小结住院时间长,每月 1 次经治医师第 23 条第 7 项术前小结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书写术前讨论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手术记录在术后 2

3、4 小时内完成手术者,一助并术者签字第 23 条第 13 项麻醉记录麻醉医师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即时参加手术的医师/手术者、一助术后 3 天病程每天写经治医师书写,主治修改、签字特殊诊疗记录实施医师,一助并实施医师签字会诊申请经治医师书写,住院总或主治医师审签会诊记录会诊医师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出院记录患者出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患者出院时完成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审签第 26 条死亡记录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修改、补充并审签第 27 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患者死亡 1 周内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第 28 条抢救时的口头医嘱抢救结束后即刻即刻据实补记抢救结束后及时及时据实补记口头医嘱医师第 29 条第 5 款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可以根据情况修改、补充并审签条例第 8 条第 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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