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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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婚姻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有关国家、省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考勤对象与类型考勤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制等类型人员参照执行。考勤类型:1正常出勤;2病假;3事假;4迟到、早退;5探亲假;6产、哺乳假;7婚、丧假;8工伤假;9旷工;10外出学习、进修等。第三条第三条 考勤方式

2、管理、教辅、工勤等岗位按工作日时间考勤;专任教师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教研活动和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各学院、部门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每月 3 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并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第四条第四条 考勤纪律与监督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人事处对每个月各部门的考勤汇总情况在校园内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假考勤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 假期制度第五条第五条 病假一、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1医院(

3、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以下同)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2病休证明应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严禁开具假证明。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二、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个月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2病假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从第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请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4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

4、津贴,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发放:当月累计病假 14 天以上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按 50%计发; 病休 1 个月及以上者,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1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4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四、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国家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发放按以下处理:工伤医疗期 3 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按 50%计发;

5、工伤医疗期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第六条第六条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一、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者,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需申请者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获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审批部门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因私事(如探亲)要求短期出国(境)的,假期一般为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个月。如逾期不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二、事假假期及待遇1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 50%计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 天)。2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基本工资照发

6、,绩效工资停发。3.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第七条第七条 婚假一、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二、婚假假期及待遇1法定婚假为 3 天,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可享受 15 天婚假(含 3 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八条第八条 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

7、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四、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五、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九条第九条 哺乳假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二、哺乳假假期及待遇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请哺乳假 6 个月,基本工资按 90%计发;有条件的学院、部门

8、,对有资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产后 1 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2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条第十条 丧假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二、丧假假期及待遇1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 1-3 天,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2工资照发,路费自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探亲假一、探亲假期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或已婚

9、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二、探亲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往返路费:1.车船费:按火车硬座、长途公共汽车票价及轮船四等舱费报销,市内交通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余职工自理。2.住宿费: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限额 120 元),一次探亲(含往返)住宿费不超过 240 元。三

10、、报销程序探亲职工本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出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一、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二、教职工休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病假 15天以下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 15 天(含)以上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三、教职工请事假 7 天(含)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四、请产

11、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的,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五、中层干部由组织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二、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四、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五、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

12、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一、当年累计旷工 1-3 天者,扣发 1 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 4-7 天者,扣发 3 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 8 天以上者扣发 6个月的绩效工资;累计旷工 15 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学校原相关制度废除。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

13、规定执行。浙江农林大学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高校自身特点的用人机制,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人事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基本原则:精简高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学校本部岗位工作的,不纳入省直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简称合同制教职工);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除外。第三条第三条 人事处是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

14、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四条第四条 合同制教职工所在的学院(部)、部门是用人部门。主要负责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四)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第六条 招聘程序(一)提出招聘申请: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进人需求,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报学校审批。(二)公开招聘:人事部门在学校等相关网站发布招聘岗位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

15、告的要求,填写应聘申请表或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四)组织面试: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考试或面试,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体检、考核:到指定的医院按公告规定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并根据岗位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六)公示。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三天。(七)聘用人员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七条 聘用管理(一)合同制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二)劳动合同采用统一格式,其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各用人部门与合同制教职工签订的岗位

16、聘用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三)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其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含试用期 6 个月),辅导员岗位为 4 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 5 年;试用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需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由用人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四)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党、团等关系可转入学校管理,也可加入学校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岗前培训、正常考核、公房租用及租房补贴等与省直事业编教职工同等对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五)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其人事关系委托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代理,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与学校、劳动合同制人员签订三方人事代理协议。(六)合同制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需提交书面申请,用人部门签字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七)合同制教职工的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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