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沉默权对我国司法程序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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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沉默权制度对我国刑侦程序提出的挑战及应对引入沉默权制度对我国刑侦程序提出的挑战及应对提纲要点:提纲要点: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起源、确立依据、在我国现状以及未 引入的原因、引入的挑战、所需基础和配套措施(主要内容)引入的挑战、所需基础和配套措施(主要内容) 还需补充:外国的现状、态度与立法史一、沉默权的含义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刑事被追诉人依法享有拒绝回答侦讯人员的讯问或者在诉讼中保持沉默 的权利,即侦讯人员不得强迫刑事被追诉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 中有回答和拒绝回答的自由选择权。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叫拒绝作证的 特权。其实质是

2、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这 是维护刑事被追诉人诉讼主体性的必然要求。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 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 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 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享有这一权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第三, 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

3、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 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 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有以下要求:沉默权有以下要求:(1)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 自愿,不得对其施加任何生理和精神的强制;(2)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而推导出 不利于他的结论;(3)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4) 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为无效。 上述是从广义上讲从广义上讲,沉默权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权、被指控后不被强迫讯问 权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作证的权利,也包括对案件知情人的拒绝回答权和证人不自陷于 罪的权利;从狭

4、义上讲从狭义上讲,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 提问拒绝回答权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一般来讲,英美法系国家对沉默权从广义上理 解。二、沉默权的起源和确立依据二、沉默权的起源和确立依据沉默权形成并上升为一项制度起源于沉默权形成并上升为一项制度起源于 12 世纪早期至 17 世纪其间。是在英国教会法院 适用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程序之问的斗争中,以及在个人反对教会法院纠问程 序和世俗法院官方纠问程序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英国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司法制 度的产物,于 1641 年在英国得到确认。后来通过美国的米兰达规则确立得到进一步发展。 沉默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

5、依据:沉默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依据: (1) 理论依据:理论依据: 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同现代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尊重 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个人主义本位的要求。它是保 护人权、制约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效手段。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也要求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为它是平衡 刑事诉讼法控辩双方进攻与防御力量的重要砝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 刑事追诉机关,无疑属于“弱势群体” ,他不论在对抗能力还是在参与刑事诉讼方面,均相差甚远,难以达到势均力敌的程度。因此,确立沉默权规则,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

6、治国家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判断。 沉默权是与现代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地位理论联系在一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沉默权,承认其意志的独立性使其由诉讼客体变为诉讼的主体。这是对公民的人格尊 严的尊重。 沉默权是同无罪推定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沉默权与无罪推定都强调控方的举证责任, 而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沉默权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实际上 就是对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违法手段向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确定为非法, 这种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沉默权是同现代举证责任的原理联系在一起的。举证责任理论要求控方必须收集全 面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沉默权确定了科学的证据规则,从而确

7、保了刑事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的具体含义是指:任何公民未经法定的能够为其辩护所需之一切权利提供保障的 公开的审判程序证明其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成为公民用以维护基本权 利、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力武器。而沉默权正是从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被告人的 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2)实践依据:赋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沉默权,这是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冤狱的需 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程序公正和诉讼结构的平衡。三、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现实意义三、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现实意义 【1】沉默权在我国沉默权在我国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沉默 权制度已经是其

8、一个基本的制度组成各国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还规 定了保障机制,包括讯问前的告之义务讯问中的保障程序证据采纳的排除规则无 不利后果的裁判原则。 虽然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见第 12 条) , 以来,我国学术界对 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 大的分歧,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1)引进说。认为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 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2)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 的情况下,不

9、宜规定沉默权,应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但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沉默权制度本 身的合理性,大多只是主张沉默权应当“缓行” ,而非“不实行” 。 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2】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现实意义 1、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客观形势要求,刑事诉讼进 一步民主化和公正性,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赋予他们沉默权,已经是势 在必行。 2是使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香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例如,1992 年 10 月 1 日,香港保安司颁布了查问嫌犯及录取口

10、供的规则及指示第 2 条。 3是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不断发 展已逐渐成为一个大趋势,其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4我国已认可某些国际规则或会议倡导的“沉默”原则,因此,就需要在刑事诉讼 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3】在我国确立在我国确立“沉默权沉默权”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 鉴于当今时代在前进,我国法制建设的繁荣和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在我国确立“沉 默权”原则,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了可行性。其理由是: 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蕴含有“沉默权”的内容,这是确定“沉默权”的基础。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有“犯罪嫌

11、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但 是,有些规定的内容却蕴含了允许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 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里的“严禁刑讯 逼供”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包含有二层意义:一是对司法人员 来说,刑讯逼供等是非法收集证据,并在刑法第 247 条规定有刑讯逼供罪;二是对被告人 来说,有不被刑讯逼供的权利,也即他应当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有权表示沉默。因此,刑 诉法的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包含有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的

12、含义。 2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第 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我国公民,按照宪法的上述规定,他有言论自由,当然也应 当包括说话和不说话的自由(沉默自由);又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受追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与普通公民一样,亦有说话和不说话(沉默)的自由。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各法的母法,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应当根据上述 精神,增加“

13、沉默权”的内容。所以,宪法是确定沉默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3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设立“沉默权”原 则的大环境。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时代,我国可以也应当借鉴、吸收国外法律中对 我国有益的内容或者规定。在这种大环境下,立法部门将国外法律中有益的条款,根据我 国国情予以吸纳,不再被认为是崇洋媚外,更不再被认为是搞资本主义,而是取人之长, 补我之短所必需。这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原则或者司法 机关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沉默权”内容的现实条件。四、我国引入沉默权的挑战四、我国引入沉默权的挑战1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我国刑事诉讼向来具有“重实体、轻程序

14、”的传统观念,近 年来,尽管在刑事诉讼法学界产生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并且“客观真实是不可 能达到的,案件的审理只要达到法律真实就可以了”这样的观点逐渐占据了上峰。但在实 务界中大部分公检法人员仍然将达到客观真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认为只要案件的实体 处理结果正确,即使出现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也是无关大碍的。只有当案件的实体处 理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发生重大冤假错案的时候,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才会被追究。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恰恰对发现案件真相非常不利。 2犯罪控制的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传统目标,即使在日益强调刑事诉 讼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当今中国,许多人尤其是从事侦检工作的警

15、察和检察官仍然对沉默权 制度的确立可能给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带来的不利影响忧心忡忡。因为确立沉默权一方面会使案件本身的侦破工作更加困难,另一方面不利于追究可能涉案的同案犯,不利于 阻止后续危害结果的发生。 3人权保障功能的虚无。有学者将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称为“流水作业式”的纵向 诉讼构造,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多于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惩治犯罪的任务。法院的判 决一般来说只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无从体现。 我国没有确立司法审查机制,在犯罪嫌疑人权利最有可能受到侵犯的侦查阶段,法院甚至 根本无权介入。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受到侵犯的场合,现有体制中也缺乏法院宣

16、告 侦检机关行为违法的程序机制,法院无法承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责任。 4刑事侦查模式的现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一直沿用传统的“口供 中心主义”侦查模式,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犯罪嫌疑人成为证据之源,侦查人员千方百 计获取嫌疑人口供,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其他涉案物证书证,与口供能够相互印证即定案。 在该种侦查模式下,刑讯逼供几乎不可避免,更加没有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空间。因为沉默 权制度的确立将给口供的获取带来很大阻碍,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措施,多数犯罪嫌疑人会 选择保持沉默,这样案件的侦查成本将会上升,在我国目前警力已经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 许多案件最终将无法侦破。 5刑事诉讼中的几个现实问题。总体来说,我国的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方面。 1)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社会处于转型阶段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带来的后果是 传统类型的案件犯罪率居高不下,新型的经济犯罪、智能型犯罪层出不穷且隐蔽性更强, 而与这种严峻的犯罪形势相对应的是侦查资源非常有限。 2)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严重。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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