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9912831 上传时间:2018-05-21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1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 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

2、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 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

3、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院风、学风建设,严肃学院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 行为准则和学院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 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 发展。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

5、成处分决定。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二章 学习纪律第五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训)、毕业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 实践、运动会等公共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 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者,按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七款处理;(二)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

6、3 次作为旷课 1 学时计; (三)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累计以前的旷课时数, 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院安排的公共活动,必须严格履 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报告学院 相关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违纪学生按每天 6 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考试纪律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是检查教学成果的重要手段,学生应严肃对待,

7、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夹带(含电子资料)、偷看、抄袭、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 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计算时以零分计)并 不得参加正常重修或补考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补考(重修)作弊者,在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考前以任何方式取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8、(七)学生私自篡改教师记分册中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服从监考老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违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考试后,不得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更不得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违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至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 生活纪律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生活作风。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 益和他人权益,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书信、打

9、电话或发手机短信等方式骚扰她(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从事色情陪待及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吸毒,提供毒品或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采取卑劣手段报复、打击他人,给他人造成物质或精神上伤害,经教育认识较好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私拆、毁弃或藏匿他人邮件,情节 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追回所冒领的 钱物; (八)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或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人 格者,给

10、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私刻公章,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应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不看黄色书籍,不传播淫秽物品。 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黄色书刊、手抄本、传单、图片或观看黄色录像、光盘、网站(页)等,经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淫秽物品(含网页)或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对组织者、 样品提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学生应认识其危害并自觉抵

11、制,不得以任何借口进 行赌博和打麻将,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准打麻将。否则,没收麻将并视其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提供赌具,但未参与,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加重处分。第十四条 学院严禁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 但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

12、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提供伪证,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1)为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

13、籍处分;其它参与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策划或纠集校外人员到院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事后行凶报复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十一)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学院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致人伤者,一切费用,根据当事人责任,由当事人负担;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提高自身修养,不准有骗取、偷窃、敲诈、抢劫等行为。 违者,除依法处理外,对有骗取、偷窃、敲诈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不含 1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

14、(含 100 元)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 4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论作案价值多少,作案二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窝脏、销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团伙作案,主要成员加重处罚; (九)对有抢劫等犯罪的行为者,直接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给予校纪处 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 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利用电脑、

15、网络、手机、信函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公私权益,发表、 散布非法言论或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 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未 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五章 组织纪律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院 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代表、辅导员向系、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反映。 不得在学院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或散发传单、印刷品等,进行煽

16、动性宣传;不得在学院内 外搞串联活动,制造事端。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能认错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 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主要的组织、策划、制造事端者,给 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不得以任 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罢课、罢考、静坐、绝食;不得建立或参加非法组织,擅自组织游行、 示威、集会等活动,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违者,给予 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或社会治安,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者:(1)情 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情节较轻或虽属一般,但不听劝阻,不中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三)参加非法传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