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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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法解释(三) 。对此,社会各界都引起了重大争议。其中,本文就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若干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分以及财产纠纷的处理这三方面来进行浅议。关键词:婚姻法、结婚登记、亲子关系、财产、房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8 月 12 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在 13 日起正式实施。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数据显示,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 1286437 件,2009 年为 1341029 件,2010 年为 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 1164521 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 50499 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 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4676 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1】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

3、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但笔者认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若干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分以及财产纠纷的处理这三方面才是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重点,尤其是若干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分以及财产纠纷的处理,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巨大反响。下面,就这三方面来进行浅议。一、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3.提交伪造的资料;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5.冒用或者

4、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2】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于 2004 年 9 月在宜昌市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刘红玲未婚先育而没有达到婚龄,便借用其姐姐刘路英身份证,自己照片与赵光武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宜昌市居住生活。2006 年底,被告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2008 年 4 月 21 日,刘红玲凭结婚证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补开了女儿赵寒晶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登记的赵寒晶父亲为赵光武,母亲为“刘路英”。 2010 年 4 月 12 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关系成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均已

5、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红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为赵光武与“刘路英”之女赵寒晶与原告刘红玲的亲权关系概率大于 99.99%,应认定刘红玲系赵寒晶生母,刘路英不是赵寒晶生母。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成立有效;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二、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离婚。三、赵寒晶由原告刘红玲负责监护。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6、行政诉讼”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二、 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甲与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甲于 2002 年 6 月至 2003 年 3 月居住在乙家,2006 年 7 月甲怀孕时租住在上海某小区。甲乙双方因甲怀孕问题发生矛盾,乙及其家人要求甲堕胎,但遭甲拒绝。2007 年3 月甲生育丙,在丙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甲填写了乙的名字。2007 年 7

7、 月,甲带丙至乙家,但与乙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作为其父亲承担自 2007 年 3 月起每月 2000 元的抚养费至其 18 周岁。有证据表明丙的母亲甲与乙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甲怀孕后乙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甲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而本案中乙在一审和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到庭应诉,客观上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在一方拒作亲子鉴定或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是本案的审理难点。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自2009 年 3 月起按月给付丙抚养费人民币 300 元,并补付自 2007 年3 月至 2009 年 2 月的抚养费 7

8、200 元。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DNA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的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数据显示,全世界已经有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 DNA 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三、 若干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

9、产的界分以及财产纠纷的处理这个争议最大,因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房产的处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等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是认定为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什么个人财产,这也未有定论。根据婚姻法 17 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房产处理焦点:1.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

10、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2.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新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11、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有效。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12、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毫无疑问,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婚恋观和生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影响将日益明显。目前,很多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健全的婚恋动机。女性选老公的心理在绩优股和潜力股的二元论基础上畸形发展。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现,正在为社会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参考文献:【1】孙军工,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子女个人,2011 年 08 月 12 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王明, 你必须知道的最新婚姻法 21 个热点问题p26p27,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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