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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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党代表工作室工作制度一、党代表工作室是各级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党员群众的工作平台。工作室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党代表之间的联络与交流。 二、党代表工作室定期开放,每次开放时间不少于半天,固定时间安排为每周星期一的8:3012:00。三、党代表工作室实行党代表轮流驻室接待党员群众。 四、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走访工作室所在辖区的党员群众,收集社情民意。五、党代表工作室安排驻室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每年不少于4次。六、党代表工作室实行回复责任制度。工作室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向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党代表签名同意后,属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提交本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督促办理

2、落实;属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以外的,由党代表工作室衔接有关部门办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并定期向党代表和党员群众反馈。七、党代表工作室配备12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工作室的日常工作。 八、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党代表工作室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工作室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二、村党支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

3、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三、村委会工作职责一、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搞好协调服务工作。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水利、道路、桥梁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整顿村容村貌。四、依法调解本村民事纠纷,协调与邻村的各种事务,促

4、进村民和邻村之间的团结。五、组织动员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等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六、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搞好综合治理工作,禁止赌博、吸毒、贩毒、偷盗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七、搞好拥军优属、扶贫抗灾、社会救济等工作。八、向上级政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的纽带作用。四、村团支部工作职责一、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二、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后备军和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三、了解和反映青年团员的思想、要求,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关

5、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广泛开展文娱活动。四、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按时收缴团费,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团支部的活力。五、村妇代会工作职责一、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妇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发动、组织农村妇女搞好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勤劳致富。三、教育、引导农村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组织动员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四、教育、引导农村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抵制封建迷信和落后习俗。五、积极配合

6、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科学育儿知识,引导妇女实行计划生育,关心妇女劳动生活。六、开展“五好家庭”和拥军优属活动,提倡勤俭持家、尊老爱幼、邻里和睦、遵纪守法的文明新风。六、村民兵连工作职责一、组织民兵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努力提高民兵的政治思想素质。二、按照“劳武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与军事的关系,有计划地开展军事训练,努力提高民兵的军事素质。三、广泛宣传兵役法,鼓励动员适龄青年勇跃报名应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征兵工作。四、组织民兵巡逻、执勤和节假日战备值班,配合公安部门和有关治保组织搞好社会治安。五、关心烈军属的生产、生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

7、益,认真做好优抚工作。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争创“先进民兵连”、 “优秀民兵”活动,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七七、村民调小组工作职责村民调小组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争做合格公民。2、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纪律,调解一般民事纠纷,预防矛盾激化,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3、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充分发挥民调联络员的作用,维护农村稳定。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八、村治保小组工作职责村治保小组是在村党支部、村委

8、会的领导下,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2、依靠发动群众,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组织群众联防联治,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活动。3、掌握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现实表现、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及交往,对例管人员进行帮教。4、发动群众做好护村、护院、护林、护路、护水电设备工作。5、维护公共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工作。九、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9、法(试行)和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勇于开拓创业的村民担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10、,并将候选人在选举前5日公布。第七条 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可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次序分别进行投票,也可以一次性进行投票。选举可召开选举大会,也可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或流动票箱进行。外出村民可委托其他有选举权利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八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或已触犯刑法的成员,村民会议有权撤换、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补选。第十条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三年

11、,可连选连任。十、村民议事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基层政权建设,切实保障村民及村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治,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村民代表要通过村民议事会真正实现村民的民主权利.代表要向全体村民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管理,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制度。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必

12、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会议通过的决定不得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定相抵触。第四条 村民代表具备的条件:凡户口居住在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并且具有一定政治觉悟的参政议政能力的均可当选。辖区内的县、乡人大代表为议事会的当然组成人员。第五条 村民代表名额的确定。一般每十户村民推选一名村民代表为宜,妇女代表应有适当名额。第六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按照居住区域民主推选,推选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确定1至2名候选人,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推选,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民主推选。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是由村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

13、的任期相同,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撤换和补选。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行使如下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二)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有关村民自治的重大事情。包括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农业税分配、宅基地审批、救济款物的发放、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等。(三)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两个文明建设的计划。(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五)接受村民会议的委托、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直接选举村委会全体成员和上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权),监督村民委员会正确地贯彻好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令法规。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每次会

14、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必须由过半数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凡决定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列入工作日程,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向村民及村民代表公布。第十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十一、村民民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基层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民主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管理农村的经济。包括农村土地管理、村民义务工和基建工管理、农村财

15、务管理等。(二)管理农村社会秩序(农村社会治安、民事调解、文教卫生、村风民俗、相邻关系、家庭婚姻等)。(三)管理村级组织。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建设、治保、民调等组织。(四)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第三条 民主管理方法。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其它村级组织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决定和办理村中事务都要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办理或执行结果要定期向群众公布,重要事项应及时公布。十二、村民民主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基层政权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6、和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监督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督小组行使如下职责:(一)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包括:政策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办理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婚姻状况管理情况;村民账务往来情况;电费收缴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及其它。(二)监督村委会干部。包括干部目标现任和承诺;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等。第四条 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党委监督、纪检监督、支部监督、党员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合力作用,建立起监督机制。第五条 村委会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定期向党支部、村民议事会议和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及通报情况,村委会干部要定期述职,接受村民评议,对评议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干部,再不能担任村委会干部。十三、民主理财制度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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