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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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 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 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 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 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

2、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 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 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 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 减的方法确定

3、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 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 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 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 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

4、以直接 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 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 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 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 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 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 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 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

6、、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 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 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 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 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 程度以及悔罪表

7、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 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 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

8、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 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 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 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 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 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12、对

9、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 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 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10、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 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 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11、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

12、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 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四)非法拘禁罪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13、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14、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 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 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 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六)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 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

15、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

16、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八)抢夺罪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九)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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