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39769695 上传时间:2018-05-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2(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玉林市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基监20076 号)精神,迎接自治的检查和国家审计暑专项审计,按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步暑要求,现对失业保险基金第一条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业务、财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现象,确保国家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市主管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符合我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失业保险收支业务;本制度涵盖本单位涉及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2、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约束单位内部涉及失业保险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任何科室及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 ;保证本单位内部涉及失业保险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 ,确保不同机构、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三条 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内容:本制度包括失业保险业务工作、财务工作、相关工作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2四个方面。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业务工作内部控制第五条 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内设综合科、财务科、征缴科,登记科,主要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待遇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

3、放等。各项工作严格按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工作人员对各自的办理结果负责。第六条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征缴科经办人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逐一审核,具体审核参保单位的劳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编制各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结算表,复核人对应缴失业保险费结算表内容进行复核,并生成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二份,由经办人、复核入、科室负责入签字后,一份送财务科征收,一份留存。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科根据当月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经办人据实登记参保单位缴费、欠费情况,及时统计分析提出征缴对策,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复核入负责对单位缴费、欠费及个人缴费记录等情况进

4、行全面核实。3第八条 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登记科经办人在审核失业职工档案材料时,查验缴费年限、确定实际享受期限,审核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发放失业职工登记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其理由。复核人对失业保险金申领过程进行复核,确认后将基本信息录入微机管里系统。第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经办人每月根据当月实际发放人员情况编制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批表和发放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经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所长逐级审批后,送发放银行并留存。按月与发放银行核对发放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增减情况由经办人及时记录、复核人复核后,用书面表格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存档。

5、第十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手续的办理。经办人对重新就业人员办理二次录用相关手续,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并收回、注销其失业职工登记证。复核人对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复核后,及时记录其停发时间,从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单中将其删除。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的办理。财务科经办人审核确认申领资格,对患者提供的病历、药品清单等原始凭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逐一审核;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应核对失业职工登记证、死亡证明、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院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4抚恤金,按照逐级报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后,分别向失业人员本人和其直系亲属支付。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应按月建立台帐。

6、第十二条 失业职工培训补贴的审核拨付。综合科按自治区、市有关规定 ,由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拨付。第十三条 对单位报送的书面、电子申报材料和失业人员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经管。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材料,须持介绍信或相应的证明。未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档案材料外借。第三章 财务工作内部控制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职业素质,严格按照会计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禁进行虚假的会计核算、编报虚假的会计报表。第十五条 财务科人员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

7、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会计人员持会计人员资格证书上岗。第十六条 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一人一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5第十七条 在开户银行预留出纳员、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三枚印鉴。出纳员印鉴由出纳员保管,其他两枚印鉴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在支付款项时,须按开户银行要求同时加盖三枚印鉴。出纳会计根据经批准的支付申请开具票据后,转总帐会计处盖章。第十八条 出纳定期从财政、开户银行取回基金收支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银行对帐单,逐一核对后交会计。出纳不记录基金收支帐簿,不保管会计档案,不编制、审核会计记帐凭证。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财务科负责对

8、其它部门提交支付申请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其更正补充。如发现原始凭证中金额有误的,须由出具单位或科室重开。第二十条 支出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名、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申请由财务科办理。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失业保险财务制度要求执行,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支付,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支付申请须载明支付时间、内容、开支标准 、支付金额、会计科目 、转帐或现金支付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失业职工住院医疗费 、抚恤金以6及一次性支付。由出纳会计开具现金支票、总账会计加盖银行印鉴后现金支付。月

9、末根据支付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保证帐账相符。第二十三条 会计根据业务科室送交的原始资料及 出纳提供的原始单据等编制记帐凭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 结转本月各项基金收入、支出,并生成会计帐簿。第二十四条 会计每月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银行对帐单中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账一致。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开设基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的核算,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从事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每月 应与开户银行核对支出户存款余额,确保帐帐,帐实相符。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每月将基金收支情况送至业务科室, 由业务科室和各缴费

10、单位进行核对。第二十七条 会计帐簿登记,须由总帐会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计算机录入。录入后打印出 记帐凭证,经财务科负责人、总帐会计. 出纳会计共同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总帐会计据此打印出相关明细帐及会计报表。第二十八条 总账会计对上月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在封回处加盖私章。在封面填写日期后由会计和装订人签章。7第二十九条 对购买的银行票据及其它票据,要进行登记并按顺序开据。对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章后,作为当期会计凭证的附件。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将基金收支存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报送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再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

11、关部门。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按季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基金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第三十二条 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财务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第三十三条 基金决算。在各项基金收支及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财务科按规定的表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核;财务科对全年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经领导审批后,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市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

12、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派人监交。移交单一8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第四章 相关业务工作内控制度第三十五条 与代发银行的内部控制 。(一)、每月 28 日前将发放失业金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现金支票送至银行。银行据此将失业金存入失业人员个人存折。月末根据银行发放细表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二)、代发银行复核传递的当月应发放人员、发放金额及到帐的失业金,复核无误后、在发放日前及时将发放资金划入失业人员帐户。(三)、各发放银行在发放中要加强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发放中出现的各

13、种问题。第三十六条 与财政部门间的内部控制。(一)、基金帐户的设置必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按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设,一个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和一个支出户 。(二)、财务科依据市政府批准执行的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根据月末“支出户存款”余额及次月基金支付计划,向市财政填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使用计划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9核拨付。(三)、市财政局每月末将次月的失业金拨付至失业金支出户,并确保发放所需资金。(四)、财务科按月和 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 收、支、结余情况,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保证账账相符。第三十七条 与参保单位之间的内部控制每一缴费年度结束

14、后,与缴费单位核对其全年的缴费情况,并有缴费单位对核对结果签章予以确认。对帐单要作为原始档案按年度归档保管。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作,规范失业保险相关部门工作,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每年应对本科室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自查,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年终进行分析、总结,向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第四十条 综合科行使内部控制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按规定对业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各科室及相关人员不得拒绝。10第四十一条 综合科每年对各科室内控制度自查记录和日常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进

15、行总结,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经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后,作为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本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属相关业务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处理,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第四十三条 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提供基金会计报表、相关数据及基金分析报告,接受监督。第四十四条 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工作流程控制的监督,监督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地执行以及执行结果信息的反馈。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失业保险所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