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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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案情回放】2003 年 9 月 3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丁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建筑 公司应返还丁某 20 万元及相关利息(自 1996 年 12 月 26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同年 12 月 25 日,该案经二审得 以维持。2004 年 2 月 11 日,法院立案受理丁某申请执行案,3 月 12 日,建筑 公司支付了本案执行款 307687.16 元(含利息 106646 元)。因当事人双方当时均 无

2、异议,本案执行终结。一年后,申请执行人丁某多次来信,反映本案在执行时利息计算错误,致其少 收 113266 元,要求继续执行。法院就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发现原案在执 行时利息计算确实有误,决定继续执行。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即向法院表明原 来计算的利息无误,应驳回丁某的请求。长宁法院认为本案反映出的利息计算问题具有普遍性,遂对此进行专题研究, 并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在听证会上将“建筑公司应补付利息 11348.28 元”的研 究结果告知丁某。但丁某仍不服,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事后,法院又举行由 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通过 PPT 投影演示了本案利息的计算方法,听 证会结束后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与原答复结论一致的书面意见。【各方观点】申请执行人丁某:判决书写明“同期同档”,利息应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即应 付利息=日利率 0.042%(按 1996 年 5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五年期以上中长 期贷款年利率 15.12%换算而得)20 万元(本金)实际天数 2618 天=219912 元。 因实际收到 106646 元,故少收了 113266 元。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本案计息期间,央行多次下调利率,故应以央行每一次利 率调整日为基准按浮动利率分段计算,则应付利息计算后应为 106546.59 元。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法规部:适用固定利率对被告不利,再适用 5 年期以上利率

4、 档次对被告更不利,有失公平。本案可适用贷款利率,但应按照“6 个月以内” 利率标准连续相加计算,即利息=20 万元“本金”6 个月以内“利率标准” 14 个半年“用款时间”。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当前,人民法院在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作出 其中利息判决时,通常认为不宜判明具体数额,只需给出计算方法。实践中, 债权人能索回本金往往已经心满意足,对执行利息往往很少关注。2007 年 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入民事 判决书所有判项之后写明。这表明,随着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落实,当事人对原先不知道

5、、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不清楚、不注意的权利会逐步加深认识,逐步加以行使。本案中,双方对“同 期同档”和计息方法的解读均有错误,以致于从各自角度计算对己有利的利息 数额相差 10 万元左右,需要研判,对症处理。为使胜诉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利 益,促使败诉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对债务利息的计算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案的 最终结果将对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法官回应】要准确解读“同期同档”的含义在实践中,利息应按何种利率、何种方法计算常有争议,若裁判不明确或者不 准确,当事人完全可以计算出有利于自己的利息数额,故有必要对“同期同档” 和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6、1.“同期同档”的渊源1999 年 4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信 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 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2002 年 1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指出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超过上述标 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两个规定分别将“信托贷款利率”、“租赁 贷款利率”和“民间个人借贷利率”限制在“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7、范围内,这 就排除了“同期不同档”的可能。即“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利率”的 划分和选择包含有“同期同档”和“同期不同档”两种情况,选择“同期同档” 利率确定具有唯一性。只写“同期”,不写“同期同档”,利率确定具有任意 性。任意性的结果是,任何一方都可选择对己有利的某一档次的利率,容易引 起纷争。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还找不到“同期同档”的出处,只有“同期” 、“同期同类”或者“最高”利率等字句。笔者从查找资料中发现,在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 2005 年卷第 225 页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是“利息以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按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分段计算。” 该文中

8、确定的是“同期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或“同期二年定期存款利率”等,这可能是与“同期同档”最相关的表述。2.“同期同档”的含义“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内,欠款发生日或者与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是同一天,或者不是同 一天而是对应往前寻找距离欠款发生日最近的某一天。越过“某一天”选择此 前公布的利率便与“同期”要求不相符,属于“不同期”。“同档”指从欠款 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者判决生效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同期”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

9、许多,如果欠款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者判 决生效日超过 5 年,则必须选取“同期”中“这一天”或者“某一天”5 年以 上基准利率标准。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只写“同期”,则可以任意选取 6 个 月以内、6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1 至 3 年(含 3 年)或者 3 至 5 年(含 5 年)期等 不同利率档次,引发选取利率档次上的争议,导致出现“同期不同档”计算利 息的情况。以本案为例:1996 年 12 月 26 日发生应付款 20 万元,“这一天”央行没有公布 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消息。此前的同年 5 月 1 日和 8 月 23 日央行先后公布过一 次,有 6 个月以内、6 个月至 1 年

10、(含 1 年)、1 至 3 年(含 3 年)、3 至 5 年(含 5 年)、5 年以上不同利率档次。“同期”要求必须选择 8 月 23 日公布的利率, 而不能选择 5 月 1 日公布的利率。2003 年 12 月 25 日判决生效,从应付款发生 日到判决生效日共计 7 年整,按照“同档”要求,对应期限利率档次只有“5 年以上”,则利息=本金 20 万元5 年以上年利率档次时间段(如果不换成日 利率计算的话)。如果没有“同档”要求,则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档次的利率都是 可以的,则可有 N 个计算公式。3.银行贷款中的利息计算方法在确立“同期同档”规则之后,还需确定计息方法,以便解决计算期内利率调 整

11、时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执行固定利率。即不分段计息,自始至终按照最初确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短期贷款,央行规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央行规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贷款不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惯例,改为“借贷双方可以 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执行浮动利率。即利率不是固定不变,而是随一定情形的出现作相应调整,通 常有两种方法:第一,分段计息,即在支付期内遇有央行调整利率前后分段计 算。这种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央行没有规定,审判实践有类似判例。第二, 每年调整一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每年 1 月 1 日调整利率,通常银行在格 式合同中约定;二是实行一年一定计息,即按欠款发生

12、年月日,在每年对应的这 一天调整下一年度利率后分别计算。如央行规定“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 定”,只是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已经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可在合同期间 按月、按季、按年调整”。4.本案执行中的利息计算方法本案不是贷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判决后如何执行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 虑央行不同的计息方法,作相应处理。1995 年 6 月 26 日、1995 年 8 月 18 日和 1999 年 4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对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制度作出规定。如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指出“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根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

13、师,咨询请访问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 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可见,贷 款利率一年一定的含义是指,在合同签订后,每一年与签约日日期相对应的同 一天,贷款利率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重新确定。即每年浮动 于开户日对年对月对日调整利率,而非于央行公布新的利率时重新调整下一年 度利率或前后分段计算利息。因此,申请执行人“按同一利率连续计算”方法 和被执行人“按利率调整日分段计算”方法均于法无据,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将 “同期同档”理解为利率自始固定,将利率确定中的“同期同档”概念混同于 计息方式中的“固定利率”概念是没有依据的。本案应按“一年一定”规则于每年 12 月 26 日按照对应基准利率档次确定次年 度利率并计息,然后每年相加,连同履行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一并 计入得出应付利息数额,扣除已支付部分,被执行人应补付利息 11348.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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