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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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2、性文件以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 , 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本制度所称的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负责人

3、,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对外公布。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按规定将审议通过的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法律、

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

5、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早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

6、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3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7、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适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8、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

9、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除按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10、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11、,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5(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12、,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13、利益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对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没有虚假记

1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

15、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

16、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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